抛弃原配,赞助情妇私生子移民,遭撤销永居!英移民法会怎样对付渣男?

加拿大华人圈最近出了一则引起热议的消息。

一位今年58岁的华人男子,最早带着老婆和女儿从中国投资移民到加拿大。

拿到永居后,就决定把老婆甩了,然后“扶正”自己远在国内的小三。

男子想着要以自己的永居身份来担保小三和他们的私生子到加拿大团聚。

结果谁料,申请不但遭到加拿大移民局的拒绝,

就连男子自己的永居身份,竟然都被撤销

原来,加拿大移民局说:

男子最早在2004年和前妻、女儿申请投资移民时,并没有如实说出他在国内还有另外一个儿子。

他的这个私生子是在2002年出生的。

照推断,男子在申请投资移民的当下就知道有了这个儿子,但却没有说出来。

因此移民局认为这种行为是欺骗,便以“没有如实披露家庭情况”为由,取消了他的移民身份。

同时,移民局还对他发出了递解令,意思就是限制他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离开加拿大,要把他驱逐。

男子向移民局解释说,他在当初申请投资移民时,并不确定情妇的儿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所以才会没说的…

这个理由自然不被移民局采纳。

但是为了留下来,男子选择继续以人道理由上诉。

他甚至主动跟法官说,自己在加拿大还跟另外一个仍有婚姻的华人女子交往,而且跟那个女的也生了一个儿子…

这个“小四”目前正在办理离婚。

所以他说,如果他被遣返了,“小四”跟他们的孩子就没人照顾了…

他还说,他跟原配生的女儿现在已经结婚了,并有了3个孩子。

所以为了这3个孩子着想,他作为外公和家庭的供养者,也必须留在加拿大。

燃鹅!!! 

法官并不接受这种说法…

联邦法院调查发现,这男的情史实在丰富:

他有3个亲生子女,但这3个孩子的妈妈都不是同一个人…

大女儿跟原配生的,

二儿子是当初在国内时,跟国内的小三生的,

三儿子是移民加拿大后,跟婚外情对象所生的,

简直就是比连续剧还要精彩…

法官说了,男子跟情人的关系不清不楚,他说的两人的儿子,也根本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证明两人关系。

而且,法官也发现,那位“小四”自己是个地产经纪,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名下还有房产,完全可以靠自己生活…

再说到男子供养自己大女儿和3个孙子,法官也觉得不可信…

于是乎,法官判定男子的诚信令人质疑,

而且就算他被遣返,亲人的生活品质似乎也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判他上诉失败!

这…… 不知道算不算是一种渣男玩火玩到烧到自己的最佳例证…

→ 拿到英国移民法来看,事情会如何变化?

回顾前面这则新闻,我们先撇掉那些戏剧化的情节,

单就申请身份的时候,如果隐瞒了像是亲生孩子这样的信息不说,是否也会面临严重后果?

从这方面,我们认为:

“必须看隐瞒的因素,是否是影响到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举例来说:

一个人要申请Tier 2普通工作签证,这跟他(她)有没有孩子,或者有几个孩子,基本上是没有关联的。

孩子的存在与否,也不是决定他(她)申请是否会成功的因素。

因此假如有这么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工签获得了永居或者英籍身份之后,

有一天被移民局无意中发现,他当初申请签证过来的时候,本来有5个孩子的,却只说自己有4个孩子。

即使这样的情况,移民局也不应该轻易把他的永居或者英籍取消的。

还有这样一个例子:

好多人来英国申报难民,刚开始告诉移民局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生日都是假的。

成功拿到永居身份甚至是英籍身份之后,想申请家人过来,但是由于自己国内结婚证的个人信息和英国的信息不相符合,

不少人想到的是先和自己国内的配偶离婚,然后再以英国的身份来结婚。

实际上这是完全不必要的。

只要个人的相关信息和自己拿到身份的理由是没有根本联系的话,

当事人哪怕是说出实情,移民局也未必可以随意把身份取消的。

相反,当事人如果想通过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来申请家人的话,反而更容易弄巧成拙。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只要稍微调查一下,都是可以看出这其中的诡秘的。

好多家庭团聚申请都是因为这种情况,最后被移民局以欺骗的名义拒绝了

再举个例子来说:

《丽莎知道》曾经发布过一篇《永居改名改生日又现曙光?上级裁判法庭出手扭转移民局"取消身份"决定!》

内容是说当事人当初用了假生日,在入籍后被移民局发现了,移民局想要撤销他的英籍身份。

但当他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时,法官却判了移民局败诉!

原因就是,法官认为,当事人当初拿到身份,靠的是“5年遗案”,

这和他使用了真的还是假的生日,基本上是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的。

这些例子都为我们澄清了一个概念:

如果当事人所隐瞒的事实,例如:假名假生日,对于自己拿到身份是起着“关键因素”的话,那么申请就应该被拒绝

否则,如果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不大的话,申请就应该被批准。

→ 再延伸一点:关于“亲生”孩子?

讲到了孩子,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种常见情况:

“父母依靠自己的孩子来申请英国身份”

从英国移民法来看,像前面那样发生在加拿大的案例,基本上出现的可能较低。

原因是:移民局重视的是父母和子女间的“真实抚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

比如说:

申请人和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尽到抚养责任;

那么就移民法来说,就认定了申请人和孩子间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即便他们不是亲生的。

反之,即便是亲生的孩子,如果申请人并没有跟孩子生活在一起,或者是说根本没有尽到抚养责任;

那么即便他们之间有着血缘关系,在移民法上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也不会得到承认的。

申请人如果不能证明与孩子间的实际关系,像是真正生活在一起,或是真正有照顾、抚养这个孩子;

申请人是不能因此依靠孩子的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即便这个孩子跟自己有血缘关系。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提到这类申请的时候,我们总是要一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关证据的重要性了!

最后,关于今天的文章,或者是英国移民方面的各种问题,莎粉们只要有疑问都能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咨询,也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扫一扫,丽莎都知道!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