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适用民法典新规,“第一案”离婚纠纷案判了!
2021年2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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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8日,吴某某、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
2018年9月,吴某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2019年4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19年7月,王某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吴某某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一年后,吴某某再次起诉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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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问题作出相关处理。吴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吴某某与王某某于2019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吴某某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且双方对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没有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维持准予离婚的判项。
案件解读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本条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前述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为新增规定,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减少“名义夫妻”的发生,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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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