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家长委员会”应有的作用,还需多方合力
近日,江苏镇江一小学家长委员会成员“非富即贵”现象引发人们对“家委会”关注和热议。有不少家长表示质疑,家长委员会成员非富即贵,这样的家长是否能代表大多数家长的利益?家长委员会最终是为学校服务还是为家长们服务,成为大家最为担忧的问题。该校校长表示,名单是若干年前的,成员是按照规程去选举的,家长的社会名望高,做事会比较容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条明确了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为: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并指出:“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具有“专业优势”“资源优势”“自我教育的优势”的“家委会”成员通常都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管理协调能力,毫无疑问“做事会比较容易”,也有利于“家委会”工作的开展。只要选举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民主程序,且“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笔者以为,完全不必对“家委会”成员“非富即贵”的身份地位过分解读。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近年来,家长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确实存在如:家长参选“家委会”目的功利化,“家委会”权责无边界化,“家委会”决策、监督作用被弱化等诸多问题。对此笔者以为,学校、家庭、社会都应站在“建立家长委员会,对于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高度,理性看待,勇于面对并解决“家委会”在组织构建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家长委员会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参与民主治校管理?笔者以为:
首先,在“家委会”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要弱化“学校主导作用”,强化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主导作用”。改变学校与“家委会”之间“上下级关系”“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构建两者之间“盟友关系”“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委会”不敢为,不愿为,无法作为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家长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领导,制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要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赋予家长委员会一定的独立运行的权力,才能从制度上改变“由学校主导”所带来的诸多弊端,以避免诸如:“家委会”产生缺乏民意基础;“家委会”决策、监督作用被弱化,没有“话语权”;“家委会”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摆设”等问题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家委会各自的权责及合作的形式、措施。各自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要有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以避免出现“家委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总之,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具有导向性的制度规范和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给予家长话语权和独立执行权,才能从引导家长委员会科学合理地参与民主治校管理。
其次,要避免“家委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变形”“变味”,学校和“家委会”都应从思想认识及“家委会”的功能定位上进行自我“纠偏”,才能真正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基本职责。作为家长要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公益心”。“家委会”要有清醒的角色定位,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让“家委会”单纯成为学校的“社会资源”“代办机构”甚至是“挡箭牌”。作为合作伙伴的学校,也要充分认识到“家委会”是办学的主体之一,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为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学校要在“家委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评议等环节勇于“放权”,认真听取“家委会”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家委会”的监督。与此同时,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尤其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和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细致和复杂的任务。”落实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加强家校合作,是新时代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让“家委会” 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学校、家庭、社会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