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华夏族为研究对象,在文献研究上以先秦诸子百家书为主,兼及《左传》《国语》等史书,同时采用文化人类学理论增加分析维度;在研究内容上以性别制度为主题从性别分工、性别角色、性别地位等方面分析华夏性别制度的表现方式,对正确认识和深入研究先秦时期我国的性别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一定的文献价值。
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
(文摘)
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周礼对婚礼的重视。《仪礼·士昏礼》中的六礼过程始终体现了一个“敬”字,既是表示对婚姻的重视,也内涵了对妻子的尊重。《礼记·郊特牲》:“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挚是男子于婚礼亲迎时所执之雁,执挚相见,本是宾主之礼,却于夫妻之间行此礼,正是取夫妻相敬如宾、相形相随之义。《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与之归,言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请用之!’”冀缺正因为与妻子相敬如宾被认为有德才被晋文公委以下军大夫。相敬是相亲的前提,夫妇惟有相敬,婚姻才能长久,父子有亲、君臣有正也才能有保证。《左传》文公四年可以为此提供例证,“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鲁也,曰:贵聘而贱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废之,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诗曰:'畏天之威,于时保之’,敬主之谓也。”国君冕而亲迎是正礼,但春秋时天子诸侯娶妻不亲迎而使卿迎已成惯例,不使卿迎娶就是不以夫人之礼迎妇,是对内主的轻视,必会导致家亡国乱之祸。妇姜因不被鲁文公重视,鲁文公死后,出姜儿子被杀,自己也被迫离开鲁国。尊重妻子的社会意义正如《礼记·昏义》所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所以当鲁哀公问婚礼“冕而亲迎,不已重乎”时,孔子正色答道:“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舆?”妻为内主,承担着持家、奉养公婆、养育子嗣的重任,岂能不敬?所以周礼要赋予妻子以丈夫匹敌之人的地位。在宗族中即使公婆也要尊重嫡妇,其余庶妇更要听命于嫡妇。《礼记·内则》:“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介妇请于冢妇”、“舅姑使冢妇,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舅姑若使介妇,勿敢敌耦于冢妇,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国君甚至要亲自主持嫡妻和嫡妇的丧礼,“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礼制对出妻的限制,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七出如《大戴礼记·本命》所云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些行为都足以对夫家家族构成威胁,故而于礼成为出妻的原由。三不去是说有三种情况不得出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第一条是已无娘家可归者不去,第二条是已尽子妇孝道者不去,第三条是与夫家共过患难的糟糠之妻不可弃。七出和三不去首先是从夫家家族利益出发对妇女行为提出的要求,但也为丈夫出妻设立了一个标准,动辄出妻对儿女养育、家庭稳定、社会风尚、妇女个人都无益处,因此其中内含了对妇女的保护。但据《左传》、《礼记》等文献记载,出妻在春秋时已比较常见,即使孔子之家也不例外,公仪休相鲁,因妻织帛美夺民利而出妻,曾子梨蒸不熟而出妻更属于任意出妻之例。至战国时,据《韩非子·说林上》所言“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婚后不被出就算幸运了。《战国策·赵策》触龙说赵太后时说:“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祝曰:'必勿使反’。”女儿远嫁虽然令母亲很难过,但被夫家休弃更是人所不愿的事。为了避免任意出妻,《管子·小匡》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惩罚;唐律则将任意出妻规列入刑,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旧维持。唐代白居易曾判决过一起出妻案子,某人娶妻三年无子,公婆欲休出,妻子到官府诉讼,说自己无家可归,白居易根据“三不出”原则判决不准休弃。婚姻制对妇女的保护也体现在后世族法家规对寡居不嫁者的赈恤照顾。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记载,“节妇孤儿与出嫁守节”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义冢。”清《蒋氏家训》规定“妇人三十岁以内,夫故者,令其母家择配改适,亲属不许阻挠。若有秉性坚贞,视死抚孤守节者听。众共扶持之,敬待之,周恤之,不得欺凌孤寡。”这种抚恤照顾使妇女在经济或情感上因家族的支持而有所依赖,出嫁是她们的归宿,几千年来妇女就是在这种控制和保护下生存的。在近代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变化以及日益增加的流动性减弱了个人与家族的联系,年长者对年轻人和妇女的控制比以前小了,这使得在诸如配偶的选择上独立性更强了,但同时也可能使得妇女更为脆弱了,因为她们既缺乏自立的能力,在经济上或情感上又缺少了家族的支持。
婚姻建立的不仅是夫妻关系,同时也形成了男人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首先表现为男人间的平等关系。在许多原始部族,拥有“公民权”,就是行使夫妻结合的权利,在澳洲结婚与获得公民权是同一个概念。婚姻建立起的关系还表现在缔结婚姻的双方男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兄弟”关系来表示。当男人成为妹夫或姐夫时,“兄弟”关系就结成了。兄弟关系据说是一个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魔力的词,这个具有魔力的戏法一变,这一原本表明亲属关系的术语就被用来指共同体和伙伴关系。这种共同体奉行的是平等、友谊、团结、互助,就好像他们是一个家庭的成员。我国古代通谓外姻为“兄弟”恐怕也是由于这个原因。《尔雅·释亲》在解释姻亲关系时说:“母与妻之党为兄弟”,又说:“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仪礼》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礼书,其中《丧服》篇称父系本族兄弟为昆弟,如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族昆弟等,从不称兄弟,女子称本族兄弟亦然;外亲之党皆不得称昆弟,如“姑之子”为外兄弟,“舅之子”为内兄弟,他们在姑表婚或舅表婚下就成为个体的姻兄弟,故称“兄弟”。古书以兄弟称姻亲者比比皆是。《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六俗安民“二曰族坟墓,三曰联兄弟”,郑玄注“兄弟,婚姻嫁娶也。”联络外亲兄弟与同宗之“族坟墓”正好相对而言。由于“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故夫妇关系亦可以兄弟相称。《礼记·曾子问》曰“不得嗣为兄弟”,就是指父母有丧暂时不能结为夫妻。《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宋荡伯姬来逆妇。其言来逆妇何?兄弟辞也。”何休《解诂》云:“宋鲁之间,名结婚姻为兄弟。”《诗经·邶风·谷风》之“宴而新婚,如兄如弟”,也是以兄弟指代夫妇关系。
男人在婚姻中建立起的兄弟关系是一种对等或平等关系,反过来说只有在对等的男人之间才能建立兄弟关系。因此《公羊传》庄公元年:“天子嫁女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尊卑不敌,嫁女时要以与对方等级相当的同宗共祖之同姓代替自己主婚,通过形式上的对等避免实际地位尊卑不等的尴尬。《左传》庄公元年,周王嫁女于齐,使鲁主婚即是其例。而天子嫁于夏商二王之后、诸侯嫁于诸侯等,由于双方是对等关系就可以自己主婚。《礼记·坊记》有“诸侯不下渔色”之说,《白虎通·嫁娶》解释说:“诸侯所以不得自娶国中何?诸侯不得专对,义不可臣其父母。”诸侯为君,一国皆其臣,内娶就有违不可臣女方父母之礼;如果与女方父母形成一种平等关系,又违君臣尊卑之义,所以诸侯没有自娶国中之道。后世所谓“门当户对”、“良贱不婚”或种姓内婚等都是对这种对等关系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