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与受理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在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合同纠纷项下设置了第三级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民一庭意见和相关著述上,这些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订立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
三、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