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19万拆迁款,将恩人告上法庭,16年前卖的房要得回吗?

高情商:虽然房子已经卖了16年,但是现在房子拆迁了,我觉得我应该行使原房主的权利。

低情商:没错,我就是想成“拆一代”,房子我不卖了,快还给我!

16年前买的房子,如今被列入旧改项目要拆迁了,却没想到多年未联系的原屋主在这个时候跳了出来,要求全先生无条件归还房子,甚至还为此起诉?

果然一碰到关于“钱”的事,某些人就极易热血上头是非不分,原房主到底是“想念”房子还是“眼红”拆迁款,想必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品一品这件事到底有多“奇葩”吧!

2005年3月,全先生在广州双沙村,以8万元的总价买下了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住宅。

价格便宜是便宜,但房子却是“危房”,所以全先生就把危房推到,自己重新建了一栋5层高的房子。

全先生回忆了整个买房过程:从2003年12月起到2005年3月,我先后与卖家签订了三份协议书,包括:《协议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可以说,在最后付完总房款的那一刻,这套房子和原业主的联系已经断得干干净净了。

截至目前,全先生一家人,已在这里居住16年了。

最近,因为双沙村被划入黄埔旧改项目要拆迁,本是喜事一件,却被一份来自前业主的《民事起诉状》击碎了原有的喜悦。这份起诉状究竟写了什么呢?

原业主的诉求有4个:

1、判决2003年-2005年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

2、判令全某立即将房屋归还给原业主。

3、判令全某立即将房屋集体土地产权证原件返还给原业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全某承担。

那原业主起诉全先生的“底气”从何而来呢?

1、买家全某并非黄埔双沙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购买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

2、全某是与房屋产权人徐某进行交易,但中途,徐某因故去世,该房屋转让合同中亦未经产权人追认,因此,原业主方认为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应该立刻返还房屋和集体土地产权证。

简单来说,就是原业主认为全先生不是他们村的人,没资格买房,再加上当时的卖方徐某已经去世了,现在“死无对证”。

这两个理由,不能说毫无根据,只能说无理取闹。既然不是你们村的人,就不能买你们村的房,那你们当初怎么就愿意卖出去呢?“无产权人签字”更是离谱,谁有能耐能让去世的人签字?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被告”,全先生一下子有点不知所措了:“这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自己还推倒了重建的,目前已经住了整整16年呀,说让还回去,就还回去?”

所以,大家觉得原业主这要求过分吗?如果打官司,谁又会赢呢?

不仅是全先生一家人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还有人因眼红拆迁款反咬当年的恩人。

2005年7月18日,卖家刘女士因为丈夫身患重病,欠下了一大笔外债,同时还要供小儿子读大学,生活举步维艰,迫于无奈只能将老家的房子售出。买家魏女士开价15万,再加上同情刘女士就给了她16万,双方就自愿达成协议。在签订合同以后刘女士十分的感谢魏女士,因为她给自己解了燃眉之急。

然而将近16年后,买家魏女士突然被人告上了法庭,告她的竟然是当初感恩她的母子三人,原因就在于他们得知了当初卖出去的房子要拆迁了,而这个房屋征收款总共是419万,这与当初的15万得交易价格有着巨大的差距。于是在2018年3月份,原告的三母子将魏女士起诉到法院。

巧的是,母子三人的起诉理由也是“魏女士是城市户口,她没有资格来农村买地。”

但魏女士却觉得,在2003年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这样一个规定,如果有过错也不能让他一个人来承担,因为是刘雅云他们母子三人卖房子在先。

“这个要拆迁的房屋补偿款是419万,他们想要走一半以上,大约200多万,这是不可能的。”魏女士也不是没想过给他们补偿,奈何母子三人胃口太大。

法院宣判最终结果:买方分得382万,卖方分得37万

15年前一则卖房广告将两家人联系到一起,15年后一纸诉状又让两家人对簿公堂,真是人情冷暖。

无论如何,阿福想说的是:世上难买“后悔药”,房屋买卖更不是过家家,做人还是不能太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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