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近期,笔者遇到一起案件:某大三学生甲假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路人当场死亡,甲负主要责任;最终协商赔偿死者家人40万,另甲被处有期徒刑1年,无缓刑;1年后甲出狱,由于其受过刑事处罚,被学校勒令退学。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常见民商事纠纷包括:一是合同欺诈类案件,涉及合同欺诈纠纷抑或是诈骗犯罪;二是人身赔偿类案件,涉及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见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后者为今天讨论的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名思义,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相较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大致有以下优势:
1、被告人赔偿更积极
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避免执行困境。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2、不再收取诉讼费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的话,法院按索赔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收取诉讼费。
3、结案时间更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一般为两个月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效率较民事诉讼明显提高。
同时,受制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其赔偿范围界定为“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也有以下注意的几点:
1、 不赔偿精神损失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可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为限。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支持该项诉求。
2、 不赔死亡、残疾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以看出,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包含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而在民事诉讼中,该两项往往占据赔偿金额的绝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三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上来自于《解释》第155条第2、3款规定),故类似交通肇事这样的案件,依旧要赔偿死亡、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些小结,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