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

最高院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在2007年取得了一块土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土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制定了搬迁补偿细则,涉案的土地被纳入了搬迁范围。2017年1月区主管部门和该公司签订了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案的补偿金额是2700万,在协议里约定了一个事项,搬迁补助额预留120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必须开展兼并重组,并且兼并重组的投资额要大于补偿款3600万才可以取得1200万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履约保证金就予以扣除。杨庆律师简单为大家分析本案例。

法院把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是有价值的,什么价值呢?契约自由,企业愿意跟行政部门达成合作,完成某个事项达到某个目的是有自由的,与公法监管之间契约自由。公法之间要找到一个平衡,其实在实践中是很难的,这也是一个判断的难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定位过程之中,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的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行政相对人展开沟通谈判,签订协议应当是平等的协商。即使是为了公共治理目的,完成公权管理,同时也要保护和实现我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行政协议立法的根本目既要保护公权利的管理到位,实现管理目的,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不被侵害,也要合法合理的补偿、合法合理的公平对待,这也是行政协议要实现的目的。

这两个目的的视线不应当有偏差,也就是说平等性在这里是要具体体现的,所以说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与行政部门洽谈投资,或者是一些搬迁补偿,或者是其他一些合作开发等这些协议过程中,除了要看行政协议形式上要符合公平原则、协商沟通,也要看合同协议的内容行政部门有没有利用本身的资源优势,也就是行政强制权,在管理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一个设置不当的,甚至是非法的履行条件。

目前来说,从全国的行政协议履行来看,违法和不当的基本上很少了,大部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在法律上通过这个案例咱们企业主朋友也算是吃了一个定心丸,对于行政协议已经签订了的,或者是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限定条件,或者是设置障碍,或者是强权施压等等这些,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和解决方向。

这种不公平的行政协议,在咱们法院是有典型案例的。当然了每一个案件都要仔细剖析,包括法官审理的方向,和行政部门签定的行政协议要注意看是否存在某些条件的设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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