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3 每日一税】2021年第4周(2021.01.18-2020.01.22)周末问答

【20210123   每日一税】

2021年第4周(2021.01.18-2020.01.22)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7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1月18日:2007年5月,孟坤向RCI转让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0股普通股,转让对价为7万美元。其应纳个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孟坤是纳税人,RCI为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在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九号)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2021年1月19日:吉祥公司将外购价800万元的办公室租给如意公司,租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每年租金110万元,在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问2021年免租期的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吉祥公司2021年的财税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40,000.00

贷: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15,094.34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         24,905.66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

2024年1月份收到租金,并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24,905.6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905.66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吉祥公司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2.企业所得税

吉祥公司出租房屋,2021年未收到租金,不缴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醒:吉祥公司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房租收入415,094.34元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2021年1月20日:吉祥公司2019年因少计收入,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始日如何确定?

答:滞纳金应从吉祥公司2020年6月1日,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次日加收滞纳金。

四、2021年1月21日:A公司员工张三因公出差,取得的火车票只有身份证号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销项?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A公司员工张三因公出差,取得的火车票只有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属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2021年1月22日:M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5月20日销售2015年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定销售额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2016年5月1日以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确定销售额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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