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请求赔偿是否会支持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中很多的经典条目引发了众多学者、律师之间的热议,不管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还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又或者是近亲属范围的明确,都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问题来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咱们来看看《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权

【案件介绍】

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安某,经过半年左右的恋爱之后,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因为刘某经常加班的原因,结婚三年多安某迟迟没有孩子,刘某非常想要自己的一个孩子,但是安某却感觉自己才24岁,要孩子还比较早,2019年25岁的安某怀孕了,刘某非常的高兴,不料安某考虑自身以后发展的问题擅自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刘某空欢喜一场,那么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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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关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很多朋友众说纷纭,男权主义者认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当赔偿,女权主义者认为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女方有权利选择不生孩子。其实在我国《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关系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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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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