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HANDCARRY没申报,处罚728万!
(一)其中价值 10074176 元人民币的商品系从境外带入境内,影响了海关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为 7282505.79 元人民币。 (二)其中价值 3720484元人民币的商品系从境内带出境外又带回境内,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第(一)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728 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第(二)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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