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样的文件由谁发布?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细读该《决定》及根据《决定》修改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发现对国务院授权的条文如下: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以上对国务院的授权用词,有三种,分别是“规定”、“确定”、“制定”,并分是否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两种情形。

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制定实施条例”、“确定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并已经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正式文本近期将会以国务院名义发布。

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按《税法》相关条款要求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不是学法律的,不知道这“国务院规定的”且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内容,是应该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还是以国务院组成(直属部门)的名义发布?

为什么我纠结于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本次修法前的一些不征税、免税规定,是否继续有效,而新颁布的 财税〔2018〕137号文件(详见三部门发文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点击即可阅读),2019年1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愿有方家教我。不胜感谢。

落叶在空中盘旋,谱写着一曲感恩的乐章,那是大树对滋养它大地的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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