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按库存计算补税?
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按库存计算补税?
昨天,在听一个网络平台课的时候,因为对老师的一个说法有疑问,提了出来,结果发现,自己无法再提问了,被禁言了。
我被禁言的起因是,老师在回答提问的时候,说,如果你单位要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你们账上已经没有留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可是你们的账面(实际)还有库存商品。那么你们要按照库存商品*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噫,好像有道理呢。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老师讲得好像没错呢。
可是,这次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可是史无前例啊。
前面我都没有想过有关转小的事,我说过,我只关心5.1之后发票怎么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公元2018年3月5日之前,中国的多得不得了的中小企业,谁曾见过这个国家税务总局的“另有规定”长啥样子?
换句话,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成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可有谁觉得还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可这一切,随着一份文件的下发,变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也出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有关怎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此处省略)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有关开票的规定,此处省略)
看到了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有这样一段句:(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尽管财政部的这份文件被批成了一坨SHI,一位博士甚至因此和在会计司工作的女同学绝交,但全国的会计核算还要遵照执行啊,谁让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管理、领导部门呢?)。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用的一个科目,按道理,即使你是一般纳税人转过来的小规模纳税人,你也不能用了。但是,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的王局长,毕竟是不同一般人啊,在财政部,人家是管理全国会计的啊,人家也曾是王会计啊。
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人物履历,来自百度)
王局长颁发的18号公告中,说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是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的。
这个 “待抵扣进项税额”,王局长规定的用途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讲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讲了转登记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怎么处理,讲了转登记之后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怎么核算,还讲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怎么开发票。
可是亲爱的,公告讲了库存未销售商品要乘以税率交税了吗?
是王局长忘了吗?
我们再来看看2018年4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会上林枫司长的解读:
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2018-04-27 09:02 ]
[ 林枫 ]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2018-04-27 09:03 ]
[ 林枫 ]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2018-04-27 09:04 ]
对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了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最终采取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而不是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
那位说要按库存商品乘税率缴增值税,还禁止我发言的老师,你过来,我不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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