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收取“居间费”、“介绍费”,是否合法? 2024-04-10 23:36:17 【焦点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介绍工程收取“居间费”或“介绍费”的情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人能否收取相关“居间费、介绍费”?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禁止进行居间服务,但对于能否收“居间费”、“介绍费”,司法实践中裁判口径不一,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可以存在居间行为,但不能以保证中标为前提,否则有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嫌,将导致居间合同之无效。【案情简介】2010年12月25日,吴畏与贾建平签订了《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吴畏受贾建平委托,负责二中、四中、十八中、红旗小学教师廉租房工程项目,引荐贾建平和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居间费用为十四中、二中以工程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14%作为酬金,十八中及红旗小学以工程款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15%作为酬金。合同签订后,吴畏向贾建平提供了工程信息等服务,最终促成贾建平与以上四家学校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宝秀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5日、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8日分别与十四中、十八中、二中、红旗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因贾建平未足额支付工程居间费,吴畏诉至法院,请求贾建平、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居间费。【判决结果】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吴畏的诉讼请求,判决贾建平给付原告吴畏居间费用人民币459691元。【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吴畏与贾建平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吴畏与贾建平签订合同约定,由吴畏向贾建平提供工程项目信息,促贾建平与四所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居间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因法律未禁止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居间行为,公开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故依法认定该《居间合同》有效。(二)关于贾建平是否应给付吴畏居间费用人民币994028.64元的问题。贾建平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在居间人即吴畏促成合同成立后,依法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吴畏支付居间报酬。但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比例过高,应予调整,按照四个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人民币10796914.52元的10%,居间报酬调整为人民币1079691元,扣除已经给付的人民币620000元,尚需给付人民币459691元。二审法院认为:吴畏、贾建平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故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其中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本项目居间费用为个旧十四中学、个旧第二中学以工程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14%作为酬金;个旧第十八中学、个旧红旗小学以工程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15%作为酬金。”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其次,被上诉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上诉人应当支付居间费用。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费用按照工程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14%、15%计算,一审按照总工程价款将比例调整至10%计算居间费用,被上诉人对此无异议,上诉人也未提供最终审定总造价金额的相关证据,且居间费用系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对其上限金额,法律无禁止性规定,鉴于本案实际,一审按照总工程价款的10%计算居间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应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总工程价款的10%即1079691元,扣除已支付的620000元,支付被上诉人居间费用459691元。【律师解析】1、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活动不得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为前提《建筑法》第1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2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并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从事居间活动,招标公告虽然是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但是在进行居间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违违法行为干预、影响中标,促成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否则《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将导致《居间服务合同》也无效。因此,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不得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为前提。2、居间费用约定比例应合理,如无特别约定,合同订立就应支付居间费用本案中,法院认定居间招投标的行为有效,但因居间费用过高予以调整。一般来说,居间人提供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组织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就已经完成,委托人应支付居间费用。因此,应控制给付居间费用的条件,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完全实现。3、不得约定保证中标条款招投标活动中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违违法行为干预、影响中标。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保证中标条款”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认定《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4、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居间人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从事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排除在居间人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此类人员作为居间人,可能会涉及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应禁止此类情形发生。 赞 (0) 相关推荐 “PPP”项目中的居间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邓远俊 摘要:PPP是近年来社会经济热点,其中所涉居间合同类型多而复杂.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对PPP项目中的居间合同类型.纠纷成因,以及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实务 ... 【律师手记】工程居间的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地认定 最近接触到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居间合同纠纷,我想起曾经在阅读一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的书中,其中有一个章节就是"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其下细分的 ... 涉建设工程中介合同裁判规则探析|审判研究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投稿邮箱:judgelamp@126.com 卜庆峰 王 夏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主体为承建工程获取高额利润,会想方设法突破信息壁垒限制,拓宽承包权 ... 居间费收取方式“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 居间费收取方式"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模板>建议收藏:转发 甲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乙方拟在✘✘投资建设✘✘项目,聘请甲方提供咨询 ... 在房产交易中, 您被收取了多少"介绍费"? 10月2日,英贸易标准局地产中介小组(National Trading Standards Estate and Letting Agency Team)公开了最新的行业指南. 他们要求:房地产公司必 ... 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 工程审计 25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审计机关提升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 ... 建筑工程介绍费、居间费怎么用自然人代开税率降到1.56%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往往都需要一个居间人,居间人在中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一个建筑行业的居间费往往都是按照建筑项目的大小来给到介绍人费用的,一般比较大的项目我们往往都有一个几千万的一个居间费. 这个居间费我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甲公司为受托方,乙公司为委托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担任重庆某农产品加工及物流配送中心工程一期工程监理人,总投资4500万元(暂定),工 ... 督办中|收取了物业费是否还应该收取停车管理费? 督办中|收取了物业费是否还应该收取停车管理费? 督办中|宁武县泰华中学能否公布学费的收费标准?/晋业地产公司收取有线电视费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督办中|宁武县泰华中学能否公布学费的收费标准?/晋业地产公司收取有线电视费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目前招投标中的六个问题和五点建议 目前招投标中的六个问题和五点建议 政府采购信息网2018-08-20 17:04:59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总体成绩是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些地方和部门将这件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变成了一个纯 ... 土地居间费标准、支付节点、避税方法操作要点 集中供地以后,不少公司开始重新重视二级土地市场,大力开拓收并购土地市场,而居间费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很具体,又很头疼的问题. 什么时候谈居间费 居间费是项目介绍人和居间人很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人刚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