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构成诈骗犯罪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增多,凸显出大量的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这其中就涉及到“借款人”构成诈骗犯罪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此有观点认为,借款人构成诈骗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属于可撤销民事合同,其依据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认为欺诈涵盖诈骗,只是“欺诈”的程度不同而已,并以保障出借人利益为由强化合同的可撤销性理论。

本人对此并不认同:首先,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属于民事性质,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交易实体是存在的;而诈骗犯罪是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民事交易实体是虚构的。其次,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民事被欺诈方有权利是否行使的选择权;而诈骗犯罪受害人,无权选择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其追责权是国家法定机关的义务和权利;再次,所谓的欺诈包含诈骗犯罪,也是对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民法条文并未明确诈骗犯罪也是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最后,法律对出借人合法权益也是有充分保障的,不仅可以通过追赃、附带民事赔偿途径解决,还可以依据无效合同标的物返还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故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是对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刑事犯罪必然导致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那么,民事合同无效后,受害人权利应如何保障呢?

一是,可以通过追赃的形式挽回损失;二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三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王云龙律师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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