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

前三期解析了工伤认定中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认定情形,本期开始解析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今天推送的是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人社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不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三、判决正文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微信、录音等可证明劳动关系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认定工伤,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

六、临时工也属于劳动关系

七、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终止工伤认定

一、人社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对于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应当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载明:“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被上诉人具有认定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20)鲁02行终245号】

关于被告即墨区人社局在原告和第三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案件证据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不经仲裁程序即作出工伤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被告即墨区人社局根据当事人提交和调取的证据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即作出工伤认定。被告即墨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8]第JM0002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2020)鲁02行终329号】

二、《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不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审第三人提交了《商业保险保单信息》、《录音材料》、《证人证言》、《听证会记录》、《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原审第三人系由上诉人2018年10月份派遣到B公司公司上班,工资由上诉人发放。上诉人还以自己名义为原审投保商业保险,原审第三人受伤后上诉人也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综上,被上诉人即墨人社局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该不足以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2020)鲁02行终523号】

三、判决正文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已生效的本院“(2018)鲁02民终66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5页中“本院认为,……。根据L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L2016年12月19日入职A公司,工作至2017年3月10日,L月工资4500元。A公司应在2017年1月19日之前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与L签订劳动合同,……。”再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院前急救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能确定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因此,原审第三人受伤之日与上诉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20)鲁02行终268号】

四、微信、录音等可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被上诉人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力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证据4,包括有李传红和李启光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天酒店平度市青岛路店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资料,以及被上诉人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再结合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工资表及值班照片,可以证明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02行终736号】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认定工伤,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关于原审第三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受伤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经审查,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提交了由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形式,上诉人也认可是其与原审第三人共同签订的。因此,上诉人主张签订该《劳动合同》是根据工程的总包单位的要求,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上诉人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途径解决,原审法院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因此,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证据充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2020)鲁02行终325号】

六、临时工也属于劳动关系

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所主张的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系临时用工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之规定亦应当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因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020)鲁02行终507号】

七、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终止工伤认定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如经司法程序及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核实均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可决定终止工伤认定。本案中,上诉人L1向被上诉人即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未提供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墨区人社局受理后告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经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后,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其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即上诉人通过该法定程序未能确认L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遂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向北安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经此项调查核实后仍不能确认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合以上情况,因未能确认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即墨区人社局作出青即人社伤终字【2017】第JM000542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0)鲁02行终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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