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一个原则、两种例外及22种具体情形|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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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一个原则、两种例外及22种具体情形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根据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对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的,一个原则、两种例外以及22种具体情形进行解读。

大原则:民法典对其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的案件不适用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确立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大原则。也即,民法典施行前的事不适用民法典。“法不溯及既往”是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即,今天的法律不能管昨天的事,因为人们在昨天做事的时候不可能知晓明天会有对这个事的新法律,因此,人们在昨天只能按照昨天生效的法律行事,以保护人的预期和法的权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事”的发生时间,并不是产生纠纷的时间或提起诉讼的时间,而是这个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法律事实呢?

法律事实一般就是说,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件、行为、状态,是一种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就是事件,能够产生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律效果;签订合同就是行为,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就是状态,过了以后就丧失了诉讼时效。而这里“事”就是指这种事件、行为或状态发生的客观现象。

也就是说“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不适用民法典。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个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是否适用民法典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的,适用民法典。

有一般就有例外,而且例外往往是重点。在哪些情况下,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却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民法典效力溯及既往,在原则和具体两个层面上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三个有利于”和“新增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两种民法典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满足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民法典溯及既往。哪三个有利于呢?一是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三是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那么又如何理解这三个有利于呢?

首先,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指的是,对各方当事人均更加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说白了,适用民法典,不会让任何一方吃亏,而且会使其中一方沾光。其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指的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最后,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适用民法典,更能够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这些价值观,能够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个例外情况是,民法典新增规定溯及既往。说白了就是,法律事实发生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民法典对该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作出了新规定,这时就要适用民法典。例如,人格权编的大部分规定,合同编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定、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等,就属于之前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

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个新增规定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作出了例外规定。也即,在新增规定溯及适用时,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仍然不能溯及适用。因为,可预测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民众对现时的法律具有信赖利益,法律也要保护民众这种合理的预期和信赖。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新施行的法律规定又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溯及适用必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预期。

适用上述新规溯及既往原则,最关键的是准确区分:何为新规定,何为细化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民法典新规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民法典对之前法律的细化规定,则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仅是可以作为法官裁判说理的依据。

那么,何为细化规定呢?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民法典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换言之,之前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有法律规定,致使原法律规定比较概括,而现在民法典进行了具体细化。这种细化规定是不能够溯及既往的。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十四种具体类型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6-19条规定了溯及既往的14种情形:

1. 民法总则实施前,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

2.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关于流质/流押条款的约定,适用民法典401条/428条的规定,也即流质/流押条款有效,仅是就流质物/流押物优先受偿。

3. 民法典实施前,若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但是适用民法典有效的,适用民法典。例如,民法典第717条关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改变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关于超过转租期限转租无效的规定,即属于该种情形。

4. 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填补了合同法对这一问题未做规定的缺失。

5.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则直接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也即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 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请求履行,但是发生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履行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也即在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关系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7.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若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

8.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或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若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也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在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同样按照前述规则,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和第3款。

9.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第2款和第3款,由侄子侄女在其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位继承。

10. 民法典实施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也即打印遗嘱若有效,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11.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也即,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的受害人,在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12.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自助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也即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但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可以采取适当的自助行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13. 民法典施行前,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也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4. 民法典施行前,因高空抛物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也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有义务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持续性事实衔接适用的八种情形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20-27条规定了,持续性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规范下数个构成要件事实分别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八种情形,其衔接适用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但是合同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民法典。

2. 租赁合同中,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的,当事人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的,不予支持;若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734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续租权的,应予支持。

3. 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也即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4.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5.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行为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6.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催告,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解除权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一年内失效。

7.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8.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两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期执行主编:张德荣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文雪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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