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一)时效

原创 魏春田 魏言税语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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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律都会有时效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权利保护的时效是三年。比如,张三欠李四钱不还,李四必须在三年内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才会保护这种权利,如果过了三年,那么李四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不会支持李四的请求,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张三就获得了时效利益。

《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比如,对应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如果在5年之内犯罪人再没有犯过罪的,那么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行政处罚也不例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有效期限,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时效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新《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表述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个一般性的规定,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适用的。

二、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这是一个特殊性的规定,也是新增的内容,只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有效。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税收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该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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