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政下,民办学校的出路在哪里?
按语:最近,教育新政频频出台,教育格局在发生剧烈变化。一些地方宣布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办学多年的民办学校改制为公办学校,甚至办学者被迫将民办学校交给政府。这些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切。7月23日下午,博鳌教育论坛在北京召开“教育新政下的民办学校”研讨会,十多位来自教育界、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律师实务界的人士围绕社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部分嘉宾的精彩发言摘要发表,以飨读者。嘉宾发言全文也将陆续发表,欢迎大家关注。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律师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刑事风险都很高。从已有的案件看,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排名最高的是合同诈骗罪,排名第二的是集资类、融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排名第三是职务侵占罪,主要的原因是企业股东相互之间的矛盾。排名第四是挪用资金罪。第五是非法经营罪。第六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职能事故罪。第七是职务犯罪,第八是土地相关罪名,第九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十是隐秘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民办学校要防范风险,做好合规工作。公权力部门要开放办学,做到民办公办同等对待,促进教育法和刑法的衔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秦雪娜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
关于民办高校营利性、市场化,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监管者还是监管对象的民办高校,对于哪些是公、哪些是私,哪些是举办者可得的收益,哪些是股东合理的回报奖励,哪些属于学校的公产,哪些属于违规的分红,哪些属于违法的分配,在探索阶段没有那么明确。没有那么明确,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人,要有一种宽容的立场。既然法律要鼓励民办高校,从政策角度来讲,从法律责任性质、量的确定上,是不是也应该适度让步呢?
江 溯
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助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创立以来,关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限制私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冲突,一直贯穿始终。从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来,一直到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它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立法倾向是限制私权自治。从具体司法执行当中,怎么样才能够把宪法的精神给贯彻下来,我觉得这是非常考验立法者和司法者智慧的问题。
李春光
律师,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民办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要预防避免犯罪。当前有四个当务之急:第一,尽快规范关联交易的定义,是国家教育、财政机关的当务之急;第二,依法消肿,是民办学校的当务之急;第三,有效防控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是基层教育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第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中“以身作则”,是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
吴 华
浙江大学教授
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认为要做到五条:第一,全面认识民办教育制度优势。第二,清除一切强加于民办教育的诬蔑不实之词。第三,切实保障民办教育合法权利。第四,激发完善民办教育法治建设。第五,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政府首先要尊重法律、守法。
杨东平
21世纪教育研究院理事长、博鳌教育论坛主席
要保护私人财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即便要做出一些政策调整,也应该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在保护私有财产前提下,做到通情达理、合情合理,该补偿的补偿,该疏导的疏导。个别地方采取完全没收充公的方法,是非常粗暴的。另外如果解决现有民办学校的困境,还是要开放办学、还权于民,使举办教育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和权利,成为教育家的权利。
周为民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会长
民办学校当中,一定存在不少问题,一定存在不合人意的问题,就像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也一样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要以正确方向去应对、去解决。和民营经济的逻辑一样,民办学校当中存在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过度管制,不能健康正常的发展。民办学校的问题,要从为它提供充分发展的良好环境上解决。
王占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民办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府应当通过适当提高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来调节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比例关系肯定是需要调整的,因为这个关系本来就是在变化之中,还需要有一些更好的调整。调整的方向是什么?调整的最高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调整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政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宪法规定的关于义务教育的职责,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提高整个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而不是特意压制民办学校。
汤云柯
清华海峡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的民间教育有传统,甚至在全世界享有盛誉,贬低了民办教育,就贬低了中国文化传统,真正有教育情怀,甚至倾家荡产办教育的,还是要正面宣传,不能简单地说民办教育就是资本逐利。不能把民办教育简单归为“资本办学”,这本身就是有一种歧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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