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方式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
订立合同的方式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与其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不如说法律将人们订立合同的方式统一规定或者规范为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词来自英语的offer 和acceptance。元照英汉法律词典将offer的意思翻译为“要约、发盘、报价”其中,最接近offer意思的应该是“发盘”。做生意的人通常将一个项目和生意称之为“盘子”,发盘是指将与盘子有关的生意要素全部告知意向的交易方,交易方接到“盘子”以后,不需要再谈别的条件,只要说accept,接受, 同意即可在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合同。而“报价”似乎更强调价格而忽视生意的其它重要因素,如数量、质量、付款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常常要反复几次才能将交易的要素说清楚,以至于到最后,哪个是要约,哪个是反要约都搞不清楚了。“要约”一词的说法文绉绉,老百姓不太容易理解。以前的律师特别是英美的律师有一个传统,就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将现实中简单的法律问题抽象化,使一般人不能理解,人为地将律师服务抬高,增加普通人对律师的依赖性。这是外话。
“acceptance”翻译成“承诺”也是不准确的,acceptance的意思是对offer的全盘接受,是“接受”,“同意要约内容”。offer倒是有“承诺”的意思,即要约人承诺,如果他的offer被接受,他承诺将按照offer的内容履行义务。
“其他方式”即要约和承诺之外的方式,如行为。我小时候就看到过这种以行为达成交易的情况。在牲口交易市场看到的。面对一匹骏马,我看到买马人和卖马人不断地握手,摇头。他们在握手的过程中,不断地用手指表达不同的要价和还价,最后点头,这匹马的价格就谈成了,其间双方都一句话都不说。这种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其他人突然插进来说,这个价格我要了,或者说他出100, 我出150。那时的生意人还是很规矩的。
“不行为”能不能构成要约?这个问题值得研究。要约的精髓就是明确表达受约束的意向,只要能够达到这种目的,就能构成要约。但什么样的“不行为”能到达这个意思呢?我不知道。你能举出这样一个例子吗?
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行为),能否构成要约呢?要约是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不履行义务的结果是终止或解除合同,当然不能构成要约吧!
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详细情况,后面还有条文专门规定,到时候再做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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