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新三板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11月27日,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板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转板办法》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各项具体安排,主要包括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方面。

据悉,转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发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标准等,并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同时,由于转板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并已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将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表现纳入考量,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一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的合规性条件;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且转板公司已在精选层集中竞价交易,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在精选层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要求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并增设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的交易类指标条件。

转板上市审核的程序及要求与首发上市亦总体保持一致,但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且转板公司已经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交易,转板上市审核较首发上市审核作出部分差异化安排,提高转板上市效率,具体包括:一是适当缩短深交所审核时限至两个月,以及转板公司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限同步缩短至两个月;二是深交所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履行注册程序;三是深交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在创业板上市,但暂缓上市不计入决定有限期内等。

限售安排衔接方面,考虑到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新三板已有较长的限售期安排,将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并要求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转板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十二个月;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暂不作调整安排。

在交易机制衔接上,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总体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同时,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发行价格,明确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深交所表示,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深交所将认真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转板办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后续,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推进转板上市改革平稳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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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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