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工程签证的“套路”,施工方和甲方要这么做……
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需要签证的工程量,此时施工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但签证有时候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一个是施工方容易忽视掉、没有及时做好签证,一方面是甲方各种理由的拒签。
工程签证从另一角度讲,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工程合同中,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涉及工程的款项、工程量、工程期限、赔偿损失等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该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原工程合同的补充合同。
从签证的表现形式来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
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现场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
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针对原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变更。
从造价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往往审价时对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最为信任。
另外,有些管理较严格的公司,要求设计变更也要重新办理签证,设计变更不能直接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当合同有此规定时应从合同规定。
联系单,甲方、乙方、丙方都可以使用,作为工程参与各方联系工作事宜使用,其较其他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
由乙方提出的,针对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的问题和与原施工内容、方法出入的,以及额外的零工或材料二次倒运等,经甲方(或监理)、设计单位同意后作为调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工、材料、机械台班、零星工程等数量及金额的签证。
工程洽商一般是由乙方提出的,必须经设计、甲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同时需要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2)经济洽商:是正确解决甲方、乙方经济补偿的协议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和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由乙方提出技术核定单。
乙方最好把有关的经济签证通过合理的、变通的手段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甲方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这个优先次序作为乙方一定要非常清楚,涉及到提供的经济签证的可信程度。现场经济签证多为乙方发起申请,设计单位、甲方出具的手续在工程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乙方发起出具的手续。
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列内容要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注意以下填写内容优先次序:
在编制签证单之前,首先要熟悉合同的有关约定,针对重点问题展开签证理由。
如果遇到对方有意不讲道理地拒签,实践中可以采用收发文的形式送达甲方(叫一般工作人员去办理)。
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在结算时这份签证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② 签名+“同意”
同意”两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从乙方的角度出发,便认为是工程量及单价的报送数均被认可并可作为结算依据。但严格说,这张签证是不可以做为结算依据的。
③ 签名+“情况属实”
如果甲方签署意见为“以上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
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④ 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那就另当别论了,甲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
⑤ 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
签名要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要有描述性,是认可乙方报送的量还是认可价,如经复核认为乙方填列的内容不实,签批上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如列入直接费,列入税前造价,该价即为税后造价等等)。
签证事关经济利益,不管是施工方还是甲方都要谨慎对待,只有做好相关流程的工作,双方的沟通也能顺畅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