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骑电动车佩戴头盔或成为强制规定 不听劝导拟罚款20元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明确了驾乘电动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如果经过劝导仍拒不改正的,拟处以二十元罚款。
公告中写道,为规范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山东省公安厅经调研论证起草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佩戴头盔对于电动车安全驾驶的意义不言而喻。2020年,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其中就有一起三轮车驾驶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货车,由于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致其当场死亡的案例。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在全国多地都有出现。
2021年7月26日济南交警发布了一组数据,今年以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济南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1760起,事故造成154人死亡,1957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39.17%、30.62%和42.94%;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共1255起,造成121人死亡,1383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27.93%、24.06%和30.34%。其中,头部损伤是驾乘电动自行车者死亡、重伤和致残的主要原因。
早在2020年4月21日,公安部下发通知,部署“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随后,山东各地一直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行动,宣传活动进社区、进校园、驻路口,十八般武艺齐上阵。然而单单依靠宣传和劝导,却缺少法律依据,一线民警似乎少了些底气。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和浙江省相继发布了当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戴头盔将处最高50元罚款。太原、郑州等城市也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目前,尚没有“国字头”的法律对电动车驾乘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而此次《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则填补了山东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