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言俊语:设立国家破产局乃画蛇添足
浩言俊语:设立国家破产局乃画蛇添足
谭浩俊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29日在第五届金融街论坛上表示,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与信贷,使得经济难以转型。因此,应加快破产法实施,并研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
真的很难想象,设立一个纯行政的破产管理机构,到底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否就能加快破产步伐、推动破产法的实施,让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节奏加快,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为,破产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并不需要行政的干预。眼下,破产法所以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或者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阻力,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干预过多,行政干预了司法,导致司法行为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很多情况下,需要按照行政意志办事。为什么一些经济、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做出正式裁定和审判后,当事人还会跑到政府走信访程序,甚至出现集访、闹访、缠访现象,原因也在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要知道,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依法治国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让司法能够不受行政的干预,也成了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行政机关动辄对司法进行干预,就很难确保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能、完善司法程序方面做到合法、有序,那么,各种围绕司法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多,司法不公的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
虽然破产管理局从表面看,设在司法部门,似乎也与“法”紧密相连,没有违反司法程序。但是,必须看到,司法部门本身是行政机构,其所承担的司法责任,也是行政范畴的责任,不可能替代司法,也不能干预司法。更何况,目前已经有承担司法协调的机构,如政法委,如果再增加一个破产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就等于在司法部门审理破产案件时多了一个“婆婆”。“婆婆”多了,有些时候确实能扮演协调者的角色,更多情况下,则是干预和干涉司法部门的工作。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司法部门下属的破产管理机构,又有协调出什么呢?安排律师,还是安排司法机构,抑或对破产案件承担行政责任,都不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任何有关作用。相反,增加一个机构,倒要增加一些人员、增加一些经费开支,使财政负担加重,使行政机关更加庞大。
很显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的想法,还是“人治”思维在作怪,认为只要有了一个协调机关,一切工作就能顺利推进了。为什么政府工作中有那么多形形式式的协调机构,有那么多的临时机构,就是因为只要有一项重点工作,就要成立一个机构。没有机构,似乎工作就不能进行一般。殊不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应当依据市场规律、依据法律、依据市场规则办事,有没有协调机构,只要各方面都能依法办法、依规办事、依程序办事,就一定能够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各项任务。
可以理解,吴晓灵主任提出这样的建议,也是基于目前司法机关在审理司法案件过程中面临的行政干预过多考虑的。关键是,既然是因为行政干预引起了司法行为的不畅通,就应当通过司法手段、市场手段、法制手段来解决,而不是增加一道行政干预手段。否则,何时才能真正做到法制健全、依法办事呢。从这个角度来讲,增设一个破产管理机构,就是画蛇添足,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而不会产生正面的效果。
眼下,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的任务很重,司法部门需要受理的破产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自然,面对破产案件以及可能遇到的矛盾增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相信司法部门,信任司法部门,给司法部门宽松的受理环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要对司法机构在受理破产案件时给予任何干预。也只有这样,破产案件的审理才会效率高、质量高、水平高、速度快,才能有效促进僵尸企业的清理和处置,从而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