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借“校园贷”不肯还, 这是在给自己的人生挖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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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借“校园贷”不肯还,

这是在给自己的人生挖坑啊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据媒体报道,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

虽然中国银监会等部门201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但是,并没有认定网贷业务是违法的。特别是已经发生的网贷业务,只是要求有序清退。

退一步讲,就算“校园贷”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作为大学生,为什么在明知这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要去触碰,且触碰以后还振振有词地认为这是高利贷可以不用还呢? 真的无法想象,这些大学生到底是法盲,还是想当老赖。如果是法盲,就是这么多年的书白读了。如果想当“老赖”,说真的,还不够资格,也没有当“老赖”的条件。因为,为了区区几千元当“老赖”,真的划不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大学生,只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太差,没有能力再为其提供完成学业所需要的费用,触碰“校园贷”,或许还能理解。毕竟,完成学业最重要,只有完成了学业,才有可能让自己有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从而回报父母,也回报国家。遗憾的是,多数学生是为了面子、为了虚荣、为了享乐,从而触碰了“校园贷”。如此行为,就更是不能容忍,应当严厉谴责。

殊不知,就算“校园贷”已被叫停,发放“校园贷”的公司,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责任追究。而从相关公司敢于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来看,应当没有超过规定。即便超过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只是超过规定利息部分不具备法律效率,未超过部分仍然是具有法律效率的,根本不存在不需要偿还一说。如此一来,这些大学生,想借用“法律”手段来给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做掩护,反而暴露了自己法盲或者“老赖”的本质。

尚未走上社会,就先走进法院,且是欠了别人的债不肯还的情况下被债主告上法庭。我想,这些大学生走上社会以后,还能不能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接受。要知道,在上大学时就能当“老赖”,进入社会以后,谁会相信他们会有诚信呢?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又怎么可能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接受呢?显然,这些大学生是在没有进入社会前就给自己挖了一个坑,一个需要用很长时间、付出很大代价才有可能填平的坑。有的人,可能会永远也无法将这个坑填平。为了一时的贪图虚荣,给自己的人生之路上挖一个深深的坑,真的不知道这些大学生是如何想的。

相信司法机关是能够依法为债主讨回属于自己的借款的,但是,经过媒体这么一曝光,这些振振有词的大学生,声誉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一旦传播出去,在未来的择业之路上,将会变得十分崎岖坎坷,原本就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如此一来,就更是难上加难了。什么叫得不偿失,对这些大学生来说,也许这就叫得不偿失。只是,代价有点大,大得区区借款根本无法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也有个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细节,那就是在法官的调解下,已有3人主动还了钱。原因是,刚刚找到了工作,怕因此丢了饭碗。报道出来后,3人的饭碗能不能保住,应是一个问号。而从3人的担心来看,也证明了当“老赖”对个人前途的影响。其他没有还钱的人,是否也能找到工作,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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