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燃油舱柜——这篇足够了
这几天群里关于燃油舱柜的讨论比较多,相对来说燃油舱柜比较简单,一般来讲包括透气管、测量管、附属件,围绕这三个要素开展检查很容易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公约对这部分写得匆忙、晦涩,难以理解,今天扒一扒,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A类机器处所内燃油舱要求
SOLAS第II-2章第4条2.2.3.2要求:燃油舱柜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位于A类机器处所之外。除双层底舱外,如其他燃油舱柜必应邻近或位于A类机器处所内,其垂直面中至少有一面应与该机器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并最好与双层底舱具有共同的限界面,且燃油舱柜与机器处所的共同限界面的面积应减至最小。若此燃油舱柜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之内,则其中不得储存闪点低于60℃的燃油。一般应避免使用独式的燃油柜。但如果使用这种油柜,应禁止在客船的A类机器处所内使用。在准许使用时,该油柜应置于尺寸足够大的油密溢油盘内,溢油盘设有通向适当尺寸溢油柜的排泄管。
一般情况不在A类机器处所设置燃油舱柜,一旦设置了自然要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上图是MSC.1/Circ.1322的解释:
1.首先应满足MARPOL附则I第12A条燃油舱柜保护的要求。(如适用)
2.燃油舱柜面向A类机器处所的垂直面不能多于两个面;
3.与A类机器处所之间不应有开口,且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舱底水管、空气管、测量管。进入该空间的通道应设人孔盖或类似封闭装置。
二、透气管
SOLAS第II-1章Reg26条新增11款: 燃油舱、沉淀舱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即使在透气管破损时也不会导致飞溅海水和雨水进入的危险。新建船舶应对推进和生活系统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的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以连续最大转速工作8h和正常装载情况下发电机的消耗①。该条款规定只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重点: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 燃油舱、沉淀舱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必须防止进水;
2、重燃油日用油舱和船用日用柴油舱需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的布置,容量满负荷运转8小时以上。
三、 测量管
SOLASII-2第4.2条规定了测量管及其相关要求,由于公约晦涩,简单解释下。
测深装置应安装于液舱以及不易接近的所有舱室。例如所有油水舱、隔离空舱、管隧以及不易经常接近的污水井等均应设置测深管。通常,测深管不能终止在机器处所。若难于实现时,可以将测管终端置于机器处所,但是必须满足三个特殊要求:
1、加设一个满足要求的液位计。
2、测量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否则必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以止从测量管终端溢出的油与着火源相接触;
3、测量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其下面装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危险。
四、速闭阀与液位计
500L以上燃油柜和滑油柜均需安装速闭阀
燃油柜、滑油柜、液压油柜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管油面计,可以使用有平板玻璃且在油面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的油面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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