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宋人《寓简》记欧阳修晚年精益求精,殚精竭虑打磨自己平生的作品,遂成文坛千古佳话。足见越是大家越有不断进取,自我超越、完善的精神。叶嘉莹先生有大作讨论王国维其人其论,已是蜚声海内外论王扛鼎之作。其中论及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亦颇多中其肯綮之创见。然先生犹以为有所不足,而于年近期颐高龄重加补充、完善之。此文不仅对于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之得失鞭辟入里,而且由此生发,对于《红楼梦》作品的旨趣、精神生命进行深刻而独到的发掘,揭示出作者复杂而矛盾的心态,在红学领域独辟蹊径,对于全面、准确领悟和认识小说的思想意义及艺术价值大有启迪,同时兼具文学批评方法论的示范性质。(陈洪)
叶嘉莹论《红楼梦评论》(一)
前言
这一篇文稿,原是四十年前我对于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之研究中的一节,……。当年写作时,自己对于此节文稿感到不满意,一则因为当日草写此节文稿时,暑假已近结束,时间匆促,写得过于潦草;再则因为在讨论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一文中的错误时,不得不牵涉到《红楼梦》一书之意义与价值的问题,但本文既非讨论《红楼梦》之专著,而《红楼梦》所牵涉之问题又甚广,因此在行文的取舍之间,极难掌握一种繁简适当的分寸。写成后既感到不满意,遂将之搁置一边未加理会。近日因友人索稿,因此遂又将旧稿取出,重读之下,感到自己的看法与以前初写此稿时已略有不同。初稿只论《红楼梦》在文学方面之成就,现在则感到《红楼梦》中所表现之感情心态,也有值得注意之处。于是遂于讨论王国维以叔本华哲学来诠释《红楼梦》的得失之后,又以相当篇幅对《红楼梦》之文学价值及内容意义略加研讨,以为就文学价值言,《红楼梦》在对话和人物各方面叙写之成就,固早为众所共见,然而此书最大之成就,实不在此种叙写之技巧而已,更在于它在本质方面,对于旧小说传统之一种突破,使之从不具个性的说故事的性质,转变为具有极强烈的文学感发之生命的、有深度有个性的创作。至于就内容意义而言,则《红楼梦》中所写的宝玉对于仕宦经济之途的厌恶之情,以及灵石的不得补天之恨,实在也反映了旧日封建官僚的社会中,一些有思想有性情的读书人找不到理想之出路的一种感情心态。在讨论中,我曾经以《红楼梦》的文学成就,及贾宝玉的感情心态,来与词人中的李后主及诗人中的陶渊明相比较,以说明《红楼梦》这本小说,无论就文学价值言,或内容价值言,都是既有着旧传统的根源,又能突破旧传统之限制的作品。如果忽视了这种传统的关系,而只就西方之哲学思想,或今日之革命理论,来批评《红楼梦》,恐怕都极难真正掌握到这部小说的精神生命之所在。本文既是旧稿的改写,而且看法又有今昔之不同,所以行文之繁简,及前后之呼应,难免有许多不尽周至之处,因此在开端做此说明。
《红楼梦评论》之写作时代及内容概要
王静安先生的《红楼梦评论》一文最初发表于《教育世界》杂志,那是在清光绪三十年(1904)的时代,比蔡元培所写的《石头记索隐》早十三年(蔡氏索隐初版于1917年),比胡适的《红楼梦考证》早十七年(胡氏考证初稿完成于1921年),比俞平伯的《红楼梦辨》早十九年(俞氏文初版于1923年)。蔡氏之书仍不脱旧红学的附会色彩,以猜谜的方法为牵强附会之说,识者固早以为不可采信。至于胡氏之考证作者及版本,与俞氏之考订后四十回高鹗续书之真伪得失,在考证工作方面,虽有相当之成绩,可是对于以文学批评观点来衡定《红楼梦》一书之文艺价值方面,则二者可以说都并没有什么贡献。而早在他们十几年前的静安先生之《红楼梦评论》一文,却是从哲学与美学之观点来衡量《红楼梦》之文艺价值的。从中国文学批评的历史来看,在静安先生此文之前,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曾使用这种理论和方法,从事过任何一部文学著作的批评。所以静安先生此文在中国文学批评的历史中,实在可以说是一部开山创始之作。因此,即使此文在见解方面仍有未尽成熟完美之处,可是以其写作之时代论,则仅是这种富有开创意味的精神和眼光,便已足以使其在中国文学批评之拓新的途径上占有不朽之地位了。这正是我们为什么在正式讨论这篇论著前,先要说明其写作年代的原故。因为必须如此,才能明白这篇文章在中国文学批评之拓新方面的意义与价值。叶嘉莹《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0年版)根据《静安文集》自序,《红楼梦评论》一文乃是写作于他正在耽读叔本华哲学的年代,所以这篇论著乃是全部以叔本华的哲学及美学观点为依据所写的一篇文学批评。为了便于以后的讨论,现在先将全文主旨做一概略之介绍:《红楼梦评论》一文共分五章,首章为《人生及美术之概观》,以为“生活之本质何?欲而已矣”,而由“欲”所产生者,则唯有痛苦,所以“欲与生活与痛苦,三者一而已矣”。人生之本质既为痛苦,而美术之作品则可以“使吾人离生活之欲之痛苦”。至于美之为物虽又可分为优美与壮美之不同,而壮美之“存于使人忘物我之关系,则固与优美无异”。所以“凡人生中足以使人悲者,于美术中则吾人乐而观之”。这种对人生及美术的看法,是静安先生衡量《红楼梦》的两大重要标准。于是第二章《红楼梦之精神》,即举出《红楼梦》之主旨“实示此苦痛之由于自造,又示其解脱之道不可不由自己求之”,而“解脱之道存于出世而不存于自杀,盖因自杀之人未必尽能战胜生活之欲者”。而出世之解脱则又有二种,“一存于观他人之苦痛,一存于觉自己之苦痛”,“前者之解脱宗教的也,后者之解脱美术的也”。“前者平和的也,后者悲感的也,壮美的也”,“此《红楼梦》之主人公所以非惜春、紫鹃而为贾宝玉者也”,所以《红楼梦》一书之精神主旨乃在写宝玉由“欲”所产生之苦痛及其解脱之途径。第三章《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静安先生首先举出叔本华的三种悲剧之说,以为《红楼梦》正属于第三种之悲剧,足以“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所谓三种悲剧之说,据王氏引叔本华之说云:“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于盲目之运命者。第三种之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而悲剧所表现者多为壮美之情,可以“使人之精神于焉洗涤”,最高之悲剧可以“示人生之真相及解脱之不可以已”,《红楼梦》正为此种之悲剧,其“美学上之价值正与其伦理学上之价值相联络”。于是第四章便继而讨论《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主要在说明“解脱”为“伦理学上最高之理想”,然而此一说法,实在极难加以证明,所以静安先生乃设为疑难以自辩答,其大要盖谓世界与人生之存在,并无合理之根据,而当世界尽归于“无”,则可以“使吾人自空乏与满足、希望与恐怖之中出,而获永远息肩之所”。且世界各大宗教,皆以“解脱”为唯一之主旨,“哲学家如古代希腊之柏拉图,近世德意志之叔本华,其最高之理想亦存于解脱”。《红楼梦》正是“以解脱为理想者”,此即为《红楼梦》在伦理学上之价值。第五章为余论,主要在说明旧红学家之纷纷在《红楼梦》中寻找本事的考证,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为“美术之所写者,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所以“考证本事”并不重要,而考证“作者之姓名与作书之年月”方为正当之考证途径。所以《红楼梦》一书之价值,并不在其故事之确指何人何事,而在其所表现之美学与伦理学上之价值。
本文原题为《从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之得失谈到﹤红楼梦﹥之文学成就及贾宝玉之感情心态》,发表于《文学与文化》(2019年第3期),为方便阅读,删去部分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