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它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宜,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它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二、业委会职责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及时了解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 拟订需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各类计划、制度、方案;6. 决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申请;7. 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8.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9. 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10. 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11. 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12. 做好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的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13. 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报送的紧急维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三、业委会成员分工
1、主任职责及分工(分管协调、调解、主管业主委员会综合工作)
(2)协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业委会事务;(5)督查各委员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收支、公共收益收支合理合法状况。
2、副主任职责及分工(分管工程、公共设施监督)
(1)协助主任(不在位时)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2)对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收集、回馈、通报;(3)监督共享物权如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房屋设施等维护修缮、公共场所设施再建改建工程质量;(5)督促电梯、水泵等公共设备及监控系统设备的定期安检年审工作;(6)维护共有设施设备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不受侵害。
3、环境事务监督委员(分管保洁、绿化监督 )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景观维护与绿化管理维护工作;(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及园区周围之清洁、保养及日常清扫、保洁等环境监督工作;(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其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4、财务、安防协调委员(分管小区财务及安防秩序监督)
(2)负责业委会财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与帐目管理和公布事务;(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及其周围之安全维护事项;(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停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防火、防灾、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5、文秘、印章保管及宣传委员(分管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保管,业委会相关公告宣传事宜)
(1)负责依法维护业主公共权益、业委会文书与宣传工作;(4)负责业委会办公文秘工作、会议数据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实施;(5)负责与业主物权相关的道德行为规范宣教工作,宣传国家有关物权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负责业委会网络平台管理工作;(6)负责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不同意见及看法进行解释、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