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经办问答
Q1:我市社保经办的“告知承诺制”是指什么?
我市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服务对象在申请办理指定业务时,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机制。
Q2:目前,告知承诺制有哪些适用事项和材料?
目前,有5个事项7个材料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
01
证明名称: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材料用途:工伤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
适用事项: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02
证明名称:本市户籍证明。
材料用途:城镇企业职工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适用事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03
证明名称:职工死亡证明。
材料用途: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死亡办理人员减少。
适用事项: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04
证明名称: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材料用途: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费申领核定。
适用事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05
证明名称: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材料用途:城乡居民因死亡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适用事项: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06
证明名称:出国(境)定居证明。
材料用途:城乡居民因出国定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适用事项: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07
证明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材料用途:城乡居民因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适用事项: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Q3:申请对象包括哪些?
申请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承诺办理相应业务。当然,单位采用承诺方式办理时,单位及其法人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不实承诺的后果。
Q4:经办时,适用清单中的材料是否必须换成承诺书?
不是。告知承诺制是为实现“一次经办”、让群众少跑路的便民举措,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当办理业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单中的材料时,可选择承诺方式,填写《承诺书》代替要件,达到马上办理的目的。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需提供相应材料办理。
Q5:申请采用告知承诺经办时,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分中心在受理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等多渠道查询信用记录信息,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Q6:原始材料是否还需要后补?
通过告知承诺办理的业务,《承诺书》将代替要件,无需后补。但在后期核查过程中,若无法核实承诺信息的准确性时,分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用于信息核查。
Q7:申请人的责任义务和不实承诺的后果是什么?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知晓并正确理解其中内容,提供的承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如若提供承诺内容经查与实际不符,申请办理的承诺事项将被中止或撤回。此次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信用记录,涉及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回。
Q8:若本人不方便承诺,能否找人代替?
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书写或识字能力的个人,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写《承诺书》。
Q9:采用告知承诺经办的业务,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无变化。告知承诺经办方式只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用《承诺书》代替经办要件,让群众顺利办理业务,达到“一次办”的效果,经办过程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