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的底线
师爷似乎是绍兴的一块招牌,之所以不敢说是金字招牌,是因为历来对师爷的感觉并不正面。
绍兴近代最出名的就是鲁迅,鲁迅的思想不可为不深刻,认识不可为不宏博。就这样一个不世出的人物,对师爷二字始终有着本能的拒绝。或许,别人也看出鲁迅对师爷二字的敏感,所以凡是骂得狠的,就喜欢说他绍兴师爷。比如梁实秋就喜欢说他绍兴师爷,鲁迅照例听了很生气,于是梁实秋被鲁迅骂成了“乏走狗”。
周氏兄弟—小弟建人除外—的性格反差很大,说好听点就是可以互补,说不好听点实际各有各的想法,就算这价值观有着很大不同的周作人,说到师爷也是没有好感的。
周作人写过一篇绍兴师爷的文章,他印象中的师爷就是用笔杀人的刀笔吏,自然也不是正面的形象。
对师爷的这种印象如果只是一般人有,其实也没什么。对某个职业的歧视,本来也是国人的传统,比如掮客,现在应该是个体面的职业,但过去似乎离犯罪不远,或者说根本就是个不入流的工作,属于所谓的三教九流之一。但周氏兄弟也有这样的想法,这让人还是有点吃惊。说明传统影响之大,几乎每个人都难以逃避。
师爷的工作几乎涵盖了现代所有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从司法到财政,从秘书到文书。
后人嘴里的师爷,实际主要集中在刑名师爷上,这刑名就是现在的司法。他既包括审案,也包括判案,甚至还起到现代司法体系中律师的作用。
有个著名的案例是这样的,一份判词里面出现这样一句话,“情有可原,法无可恕”。
这话在绍兴师爷眼里,就决定着罪犯的生死。
如果把“情有可原”放前面,“法无可恕”放后面,自然是罪责难逃。这意思表明,就算合于情理,终究不合法律,所以该判还得判,该杀还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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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话倒过来,结果就完全不同。“法无可恕”是说明法律是机械的,是严肃的,依法必须承担责任。但法需要合情,所谓“情有可原”,合情是法律的基础,即合情合理。这一颠倒,该判的可以不判,该杀的可以不杀,依据就是“情有可原”。
这看上去很玄乎的事,觉得都是绍兴师爷颠倒出来的,其实大谬不然。这样的事,现代的司法体系实际天天在做。情与理的辨析,刑与罚的轻重,都是控辩双方需要研究的极为重要的基本工作。而法官的判词更需要慎重斟酌,一字千金。每个法官都知道,他的每一份判决书,都要承担终身的责任,所以文字的斟酌自然需要花很大的精力。
也就是说,“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这句话,到底谁前谁后,都是每个司法工作者,对具体案件处理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现代司法中的“但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这个但是,就是强调“但是”“情有可原”,还是“但是”“法无可恕”。
只是颇为奇怪的是,绍兴师爷这样做,似乎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在颠倒是非黑白,从中上下其手,获取私利,所以留给后人的影响就成了负面。而干着同样事情的现代司法工作人员,却给人的感觉是他们认真负责,严格考量情与法的关系。为了达到既符合法律,又满足民众情感的目的。
同样的目的,前者—绍兴师爷—的形象是负面的,后者—现代司法工作者—的形象是正面的。
师爷的被污名化,是因为民众认为他们在玩弄法律;现代司法工作者被尊重,是因为民众认为他们在维护和捍卫法律。
造成这种印象的重要原因,是对绍兴师爷坚守的职业底线的不了解。
绍兴师爷的整体文化水平,肯定比不上科考出身的进士。但他们的社会经验,要远超这些考中进士的科班读书人。
绍兴师爷传统文化的获得,大多来自绍兴人编的《古文观止》(见本公号《州山吴氏文化二三事》),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史子集。
《古文观止》中收录有欧阳修的一篇文章《泷冈阡表》,其中有一段文字是这样的:
“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
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欧阳修这文章的内容,成了后世绍兴师爷共同遵守的职业底线。
清乾隆嘉庆年间的绍兴师爷俞蛟,在其所著《梦厂(读奄)杂著》中特地引用了这句话,“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这意思就是说作为刑名师爷,我对一个被判死刑的人尽了力了,实在救不了他,他也没遗憾我也没遗憾了。
这样的思想才是绍兴师爷的职业底线,他来自于对生命的敬畏和对他人的负责。
所以绍兴师爷之所以能全国有名,不是来自于他对法律的玩弄,而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对职业的尊重。
任何一个职业,想着去破坏规则,想着去钻空子,都不可能走得很久,走得很远。绍兴师爷能延续几百年,正说明他坚守了人性的良善和职业的底线。
当然,这不是说绍兴师爷都是如此,这就如现代司法工作者中同样有败类一样。败类毕竟只是这个群体中的少数,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整个群体否定了。
绍兴师爷的去污名化,应该是我们这代人,特别是绍兴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