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好帮手
2020-12-06
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如何计算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都有哪些?想知道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方方面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一下吧!
#1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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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
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
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
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
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
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
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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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
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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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资格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
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
(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
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
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
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
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
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
产。
(二)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
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
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
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
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
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
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
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
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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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
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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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报表填报指南—涉及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一、按要求填报《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34行:
(1)第31行“四、金融企业”:填报第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2)第32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33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2行。
(4)第34行“(三)其他”:填报除第32行至第33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2行。
二、将《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合计数带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16行:
(1)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2)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2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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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
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
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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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
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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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资格
(一)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
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
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
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
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
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
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
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
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
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
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
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
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
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
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
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
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
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二)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
企业的贷款。
(三)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
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
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
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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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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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