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险金归谁?——身份关系变化时受益人确定规则
离婚后保险金归谁?——身份关系变化时受益人确定规则
离婚等身份关系变动时
谁是保险单上真正的受益人?
主要看保单中受益人一栏的怎么填。
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写明了姓名和身份关系;
第二,写明了身份关系,未写明姓名。
这篇文章
将从案例出发,一次性讲个透。
(一)
写明受益人姓名与身份关系的保单
丈夫周亮与妻子翠花婚后育有一子小周,周亮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金为300万元的定期寿险,受益人一栏写的是“翠花及身份证号”,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一栏写的是“配偶”,后因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翠花自己带着6岁儿子小周独自生活。
保单结构如下:
在保险合同期间,丈夫周亮不幸遭遇车祸身故,作为受益人的翠花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她,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身份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作为受益人的翠花已经不是周亮的配偶。
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吗?是的,当然合理。
我们来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之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上述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约定的受益人既有妻子身份也有妻子名字,那么丈夫周亮身故时,周亮与翠花已经协议离婚,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难道翠花都一分钱都拿不到了吗?当然不是。
继续看《保险法》第四十二条(2015年4月24日修订)之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梦涵律师备注:民法典实施后,保险法还未修改,此处应改为“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也就是说,该情形属于“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300万元的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周亮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再看《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翠花已经不是配偶。但该300万元保险金,由周亮的父母、儿子小周来继承。
即300万保险金的三分之一100万元,由翠花的儿子小周继承,但由于小周未成年,将由其母亲翠花代为保管。在小周未满18周岁成年之前,这100万元保险金翠花只能为小周的利益进行支配。
(二)
只写身份关系,未写姓名的保单(上)
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的例子,如果当初周亮在给自己投保的时候,只在受益人一栏写了“配偶”二字,并没有写明翠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保单架构如下:
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周亮遭遇车祸身故,谁又是受益人?谁有权利取得该300万元的保险金呢?
具体要分两种情况:
第1种情况:
周亮与其他女性结婚的,保险金归现任妻子。
根据上文《保险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受益人。
也就是说,假如周亮遭遇车祸身故时,已和其他女性桂花结婚,此时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中的“配偶”是指周亮的现任妻子桂花。
现任妻子桂花,有权利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该300万元保险金。
第2种情况:
周亮离婚后一直未单身的,保险金归周亮的父母和6岁儿子小周。
如果周亮在发生身故时,他并没有再与其他女性办理结婚登记,处于单身状态。此时受益人的指向为不明状态。
该情形依然属于“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300万元的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周亮的遗产,由周亮的父母、儿子小周来继承。
(三)
只写身份关系,未写姓名的保单(下)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当身份发生改变时,保险金额给付给谁呢?
举一个案例:周亮与翠花心底善良,因年轻时没有孩子,便收养了一名孩子取名为周大福,并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妻子翠花体弱多病,为了照顾她,周亮就以妻子翠花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妻子翠花作为年金受益人,养子周大福作为身故受益人。
但在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周亮仅写了“儿子”二字,没有写明养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保单架构如下:
五年后,令周亮夫妻惊喜的是,他们生了一个小儿子取名为周小福。然后养子周大福越来越叛逆,经常逃学、打架、醉酒。于是在养子年满18周岁之后,周亮夫妻断然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忘记变更身故受益人为小儿子周小福。
后来,妻子翠花意外身故,周亮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称养子周大福已经与夫妻解除收养关系,身故保险金应当给小儿子周小福。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根据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因此上述案例中,要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尽管后来夫妻已经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有了亲生儿子,但身故受益人仍然为之前的养子周大福。所以这笔身故保险金要给之前养子周大福。
后记: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受益人变化的案例,根据法律的规定,受益人的确定规则,有的合情合理,有的因为不懂的及时走变更程序,而发生十分被动的局面。
因此,投保人在发生离婚、再婚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化的,一定要及时联系自己的专属保险经纪人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让经纪人为提供全方位的最佳服务方案,及时对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保险合同,实现最佳的家族财富规划。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