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10个热点问题

日期:2021.4.22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2021年4月20日上午,房山区税务局开展首期“热点问题开放日活动”,本期活动主题为“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现将来电人反馈的焦点问题形成专题解答,便于学习使用:
第一题
纳税人系独立纳税的分机构,2020年度总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现分支机构能否补做2020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
答:不能。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24条,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题
2020年销售货物,但因质量问题于2021年汇算期内被退回,能否冲减2020年销售收入?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五)款,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货退回发生在2021年度,应冲减2021年收入。
第三题
企业今年已经亏损,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企业经营亏损或者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均可以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四题
企业收到违约金,是否需确认收入?
答: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五题
企业2021年收到研发项目补助,但该项目自2020年开始,预计持续三年,是否需要在202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若该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一次性计入2021年度收入总额。
第六题
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发生担保损失,能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44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若该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能申报担保损失;若未向被担保人追索或被担保人有偿还能力的,也不能申报该项资产损失。
第七题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第八题
为外省子公司员工在北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这里所称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受雇,不属于本公司员工,相应支出不能在本单位税前扣除。
第九题
企业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能否在购置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不能。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属于资本性支出,应随同房产一并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房屋折旧年限内计算折旧扣除。
第十题
房屋租金是否可以加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这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租赁费,仅指经营租入研发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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