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你所关心的婚内财产协议相关问题都在这

咱们以前也探讨过,“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时代的婚家篇的妥妥C位。随着离婚成本(包括时间、金钱、时机)的不断升高,以及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婚前财产协议之类的形式越来越被接受。

在近一两年的执业过程中,笔者也碰到了身边的年轻人、以及暂时当下没法走离婚程序但需要对财产做一定安排或是再婚的家庭过来咨询。当然,有了观念,也不是签了协议就可以万事大吉,婚内财产协议不规范或有错漏,导致离婚的时候没有按照协议的方案处理的案子也不在少数。

一、真实案例

签订财产协议半月后,马先生即提出离婚,赵女士认为遭受欺诈,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撤销该协议。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双方离婚,同时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

马先生起诉离婚,他称和赵女士是大学同学,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所以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

去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

赵女士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中,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法院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有哪些?华律网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主要是约定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避坑指南

笔者根据“婚内财产协议”一关键词通过案例检索数据库搜索,查询到案件共665多件,其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类与婚姻家庭类案由,而且有大概30%多经历了两级审判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针对很多协议无效、产生纠纷的状况,我们梳理了一些实践中容易产生误区的方面,给大家一些拟定婚内财产协议的建议。

1、书面形式

我们国家默认是夫妻财产混同制,而非夫妻财产分别制。现实中,可能有些夫妻口头协商好是AA制,都是自己赚的钱自己打理,各归各处置。没有特殊情况确实也没啥大问题,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离婚,赚得少的一方完全有权利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去分割赚的多的一方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所以,书面形式比较重要,同时我们也推荐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以免产生协议真实性的问题。

2、约定明确

有一些家庭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财产形式,比如说公司股权与一些新型财产,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和不动产的约定归属方式不一定相同。

比如男女双方在婚内拟定财产协议:女方的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关;男方婚前的股权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双方签署了这个《婚内财产协议》,总觉得自己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也非常公平,但到了离婚之时,男方婚前的股权有大幅的增值,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分红,这部分分红、增值金额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而女方的婚前房屋,哪怕有几千万的增值却也仍归女方一个人所有。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只约定了房屋和股权的归属,却没有对这些财产在婚内产生的收益约定归属。股权婚内的增值、分红就属于约定不明的部分,两个人可以拿来分。而女房婚前的房产(婚前全款付清)在婚后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归权利人个人所有。

少些半句话,相差几千万,这就充分显示了约定明确的重要性。

3、无权处分

很多人会将家庭财产、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的范畴混为一谈,比如说夫妻二人用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家里拆迁的所有安置房屋的归属、收益权做了约定,但忽略了部分安置房屋的权利属于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和子女。也有些人家企不分,在协议中约定了公司财产的归属,这些约定因为不是权利人自身对于财产做出的处分,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部分就可能导致约定无效,起不到一开始想要达到的处分目的。

4、及时过户

有很多人在特殊背景情况下,会在婚内同意配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如将两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归其中一人所有。那么配偶方呢,觉得有了这份协议保障,也同时碍于面子问题,觉得去过户有点“动真格”伤害两人感情而未办理过户。时过境迁或一旦到了离婚阶段,对于诸如此类的“净身出户”一方就有了反悔的意思,赠与方会撤销赠与。

所以,我们建议,签署完《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如因有贷款无法过户,那么至少应该做个公证。据法律规定,公证之后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多一个动作,将权利落到实处。

5、债务问题

这个方面也是非常多人很关注的一个点,一方婚内产生大量债务,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债务只归借款人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

我们常和咨询人解释:协议的效力有限,只对于签署协议的各方有限制作用,而不能通过内部协议去处分第三人的正当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对内不对外”。不借钱的一方需要不需要还债?取决于这些债务的性质,而不是纸上怎么写。如果借款人借了钱,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那么哪怕协议上约定再清楚,或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只归一方所有,也规避不了共同还债的义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作为出借人也应知晓,若出借时明知夫妻有此类约定,则情况不一样了。

6、限制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什么意思呢?

若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一方提出的,则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或一方离婚后又组建家庭的,则放弃抚养权,丧失某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这样的条款看起来貌似“合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纵观上面一些“坑”,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不是一个简单的事,需根据双方财产情况以及实际中谈好的方案,再结合法律的规定来拟定,才能实现初衷。而有时夫妻财产情况复杂的话,婚内财产协议作为一个法律的工具,也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建议多和专业的律师沟通,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家庭情感的平衡有机结合,也许可以少一些诉累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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