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经理病假期间去非洲被解雇,经理:我是去看病!法院:超出大众认知!|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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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于2017年1月9日入职北京赛尔飞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月工资标准20000元。

同日,陈琳琳收到公司《员工手册》一份,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及处分做了规定。

2019年7月9日,陈琳琳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坚持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病历载明初步诊断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

公司7月10日回复,陈琳琳就诊时间是6月28日,已过去近半个月,要求其提供就诊当日的检查报告及治疗、药物处方等材料,并建议陈琳琳本周内前往正规医院复诊,获取实时医疗证明,同时表示公司会安排陪同就诊。

同日,陈琳琳回复公司诊断经过及结果都在诊断证明中体现,积水潭医院即是正规医院,待下次复诊时可以通知公司陪同就诊,同时明确休假日期为7月11日至7月26日。

同日,公司再回复陈琳琳,表示公司有理由质疑陈琳琳申请摔伤病假的真实性,并要求陈琳琳在7月12日之前,安排正规医院复诊,并提前告知公司陪同就诊时间,以确认陈琳琳病情属实。

后,陈琳琳未同意公司复诊的要求,公司表示,公司保留要求陈琳琳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陈琳琳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

2019年7月13日,陈琳琳去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

2019年8月1日,陈琳琳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陈琳琳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陈琳琳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陈琳琳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陈琳琳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陈琳琳之间的劳动关系。陈琳琳当日签收。

离职后,陈琳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 000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陈琳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陈琳琳表示去非洲看病,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经法院询问,公司表示,虽然要求陈琳琳复查但是陈琳琳予以拒绝,但是因陈琳琳提交的假条是真的,所以公司批准了陈琳琳病假至7月26日。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在陈琳琳工作电脑上发现的陈琳琳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陈琳琳有跳跃动作,以证明陈琳琳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对此照片真实性陈琳琳予以认可,但表示医嘱要求陈琳琳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即使陈琳琳作出一些动作,也是符合医嘱范围。

庭审过程中,陈琳琳表示去坦桑尼亚,系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亚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陈琳琳过去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但陈琳琳未提交到坦桑尼亚医疗机构诊治的证据;去香港的原因陈琳琳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陈琳琳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陈琳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坦桑尼亚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陈琳琳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陈琳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陈琳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陈琳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在病假期间出国超出一般大众认知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我请病假的真实性,而不应干涉我病假期间的个人生活。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仅以我病假期间出国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

本案中,根据陈琳琳提供的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8月1日两张休假证明记载,陈琳琳的病情均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陈琳琳的伤情较为严重,但陈琳琳在病假休息期间去坦桑尼亚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陈琳琳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亚是疗伤的证据,陈琳琳在坦桑尼亚旅游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

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公司有理由质疑陈琳琳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陈琳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陈琳琳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的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陈琳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京02民终497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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