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对账单多重要你知道吗?

诉战速决2021-01-15 13:29:39

作者 | 刘晓恺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2021如期而至,但应收账款的催收问题仍旧是老生常谈,在日常中,总会有各企业家们问及,“我这只有对账单,对方拖欠我的货款一直不付,我能起诉吗?”“我这只有我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拖欠我货款,我能起诉吗?能赢吗?”,亦或者已经付出的款项不明确,导致付款总额的争议等等很多类似这样的问题,都是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作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没有在送货的过程中进行出货、送货、对账的留痕操作所造成的。今天我们借助一篇案例,来看看诉讼过程中对账单的决定作用,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件信息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麻城市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鄂11民终1687号

审判人员:陈武军 倪志勇 张严

2018年11月7日

案情概述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水利局”)中标项对该中标工程进行经营、施工、管理。

水利局和麻城市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签订《商品砼销售合同》一份,由华林公司(乙方)向水利局(甲方)供应商品砼。

合同约定:甲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泥土送货单”,供货数量按签单数结算,如甲方对乙方所供商品砼数量有疑问,必须立即通知乙方。

结算方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收料单实际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计算,按照甲方的工程进度付款。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所欠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华林公司依照约定向水利局工地提供商品混凝土。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6月25日,华林公司供应的商品砼总价款为1351105元,水利局至今没有给付。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砼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华林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水利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结算的金额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华林公司要求水利局支付尚欠货款以及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应从双方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之日即2016年6月25日起算。水利局辩称仅有对账单不足以证明华林公司供应的商品砼数量及下欠货款1351105元。因对账单清楚的载明了每次送货日期、数量、用途、金额及总下欠款项1351105元,水利局项目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对水利局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二审中,水利局向本院提交一份2016年3月1日的对账单,拟证明水利局已向华林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经法庭调查、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欠款数额,即水利局欠华林公司货款55110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故本院对水利局欠华林公司货款55110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2目约定:“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所欠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水利局没有按时支付货款,依据合同约定,理应承担支付华林公司货款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故华林公司主张从2016年6月25日起支付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

坤略要点

那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在最初合作的时候又没有明确的签订买卖合同,真正到了非诉讼不解决的时候,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除了对账单,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填写、留存的还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易过程中的所有书面凭证。

在经济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形下,风险防范意识的作用尤为突出。在本案例中,倘若水利局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能够推翻案件中原告提交的由其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案件的判决金额就就会远超水利局实际应付的金额,白白付款了80万。

因此,所有的风险都发生于日常经营过程中,而不是最后催款之时,有时候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结局,如果仍不作出点什么挽回的话只能受损失。本案中水利局如未能提供对账单等材料明确证明其已将部分款项支付给华林公司,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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