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情看法 l 一日老赖 一世老赖 ?
失信被执行人,
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我们经常听到的称谓——“老赖”。
对于“老赖”,在案件执行阶段,一般都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同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那么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今日由我们为您娓娓道来。
“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示例
锤子科技 —— 罗振宇
● 通常所称的“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限高侧重在生活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肆意挥霍”行为,以促使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解除
● 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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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示例
乐视 —— 贾跃亭
● 通常所称的“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列入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活动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在公开渠道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促使其尽快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解除
●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
● 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 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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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似,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限高、列入失信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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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信用是一个人最大的财富,
应尽的义务,应守的承诺,
躲得了一时,躲不过一世。
珍惜信用,不做“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我们
我们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邓国豪律师团队,一个专注于不动产法律诉讼、家族法律服务、经济职务类犯罪控告与辩护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本律师团队由邓国豪律师创立于2019年,现共有邓国豪律师、邓翠连律师、曾维都律师、童涛律师、彭梓宏律师助理5位团队成员。创始人邓国豪律师在职期间,曾先后荣获盈科广州优秀律师、青年律师之星等奖项。现担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诉讼部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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