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应使用谈话笔录还是讯问笔录?
审理谈话不是调查过程,行使的不是调查权,故不应使用讯问笔录,而应使用谈话笔录。《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规定:案件审理室阅卷审核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研究前,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报经委领导同志审批同意,案件审理室可派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相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应予支持配合。《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对审理谈话笔录的文书格式也进行了规范,各地可在工作中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释义】集体审议是审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是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手段。集体审议不仅能加强监督,发挥集体力量和智慧,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案件处理,也可以防止因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和能力水平局限性造成的失误,还有利于抵制各种说情干扰影响,正确适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体审议中,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能简单否定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及时上报,研究确定审理意见,或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派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观审核案件,有利于加强对审查调查组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有关问题,也有利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