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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天眼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HongMeng”商标的诉讼请求。
此前,华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33763号《关于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是华为在2019年6月5日申请,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引证商标在先。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还认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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