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退出难需建好信息共享机制

解决企业退出难需建好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会议要求,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在开办便利的同时退出也便捷,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及时将企业破产和退出相关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信用机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审批程序的简化、审批事项的减少、审批权力的下放,已经让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和居民的创业热情、创新欲望明显增强,市场的活跃度大大提升,经济的稳定性越来越强、基础越来越厚实。但是,在前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门已经大开的情况下,后道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企业退出难的矛盾不断加剧,一些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要,无法再在市场生存的市场主体,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退出市场,无法及时按照相关法规得到注销。如果全部走破产程序,将给司法机关带来极大压力,市场主体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全部走司法破产程序。

按理,市场主体退出不应当有什么难度,经营不下去了,无法生存了,关门歇业、注销就行了。那么,为什么会退出难呢。原因就在于,一些市场主体,并非真的因为经营难,而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其他债权人债务,甚至员工工资、税收等,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如果草率注销,就会引发许多新的矛盾,造成银行债权悬空、其他债权人债权得不到落实等,员工工资不能清理、税收无法清缴等。自然,在注销过程中需要十分谨慎。

如果知道市场主体还有没有偿还的债务、没有发放的员工工资、没有缴纳的税收,还比较好处理。关键是,有些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如实申报自己的债权债务情况,没有把企业的真实情况说清楚,而是隐瞒了事实。一旦注销,就会引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就要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自然,也就难免会在工作中出现“一刀切”现象,对那些不存在类似问题的市场主体,也需要经过各种审查了解,无法及时注销,从而出现注销难、退出难问题。

显然,这不能怪相关职能部门。因为,对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来说,它既要对市场主体负责,也要对员工、债权人、政府负责。如果因为自己的失职,导致员工利益受到损害、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无法保证、国家利益出现损失,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因为员工利益受损而出现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可能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宁可“保守”一点,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草率”而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这也意味着,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并不只是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效率不高,而确实存在着一些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单纯依靠某个职能部门是无法解决的,而必须通过信息共享才能让职能部门全面了解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是否能够注销的决定。

事实也是,在互联网已经完全普及,市场主体行为已经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较为全面反映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应当全面建立,而不是九龙治水,各玩各的。应当说,各地通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并联审批等手段,信息共享水平已经得到很大提升。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有的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完全纳入到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全面真实地了解市场主体的情况,特别是债务情况。同时,一些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一直行为很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尤其是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无法在申请企业注销时得到反映,因此,也会给职能部门注销企业带来很大的难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确实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研究。

这里,需要特别建议司法机关,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在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程序、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中,确实因为市场主体自身行为不规范、不如实反映企业债务情况、不建立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造成的后果,是否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更多明确,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做出司法规定,而不应当由职能部门承担责任。那么,相关职能部门也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做好市场主体的退出工作,而不需要过度谨慎了。否则,把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过错加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会影响工作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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