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引用法条时序号和内容要注意了(修改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开始施行了,行政执法办案的人员要注意,在执法检查办案时,引用《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时要及时调整,要以《处罚法》的法条序号和内容为准,不要惯性的引用旧的法条序号了,避免失误,现将一些涉及常需引用法条依据有变动的给以汇总,以供参考。
1.指定管辖通知书: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自2021年7月15日起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2.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或检查: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4.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七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等 。
5.行政处罚立案或不予立案(新增):增设了立案的法条依据,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据《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及时立案。
6. 责令改正: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7. 询问笔录:原依法向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8. 抽样取证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原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9.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告知依据部份,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符合听证条件,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调整为《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或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关于说理部分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按照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应引用《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尾部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部分原依据及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二项,应视具体情况调整为《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
1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13.强制执行申请:原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14.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应调整为《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如到期不缴纳罚款,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
15.不停止执行: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16.应当从轻减轻: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调整为《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没收违法所得(新增):依据《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8.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由3日改为5个工作日,依据《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19.从旧兼从轻(新增):依据《处罚法》第三十七条。20.协助调查函(新增):依据《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作者:夏程鹏、葛建智,若有不对之处,欢迎留言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