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礼治思想

2017中国兰陵 荀子礼治思想论坛

专家教授讲坛系列六

荀子的礼治思想

浙江省社科院哲学所  张宏敏

战国晚季,社会生活、经济关系、政治模式正在发生巨变,殷周典章制度和意识形态式微,价值信仰失落,文化秩序瓦解,新的文化——价值意识形态体系尚未健全。随着“封建”(封邦建国)国家政体逐步瓦解,各诸侯国逐渐成为完全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诸侯国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都在寻找一种有效的富国强兵之道,从而进可以一统江山、称雄天下,退可以守土自保、乱世求生,建立一种全新的统一的文化社会秩序成为时代主题。为此,学者们纷纷自立门户、构建学说,以应当政者重新选择统治理念之需。这场具有百家争鸣性质的文化重建运动,在淹没殷周文化价值体系的同时孕育了一批新的文化形态。“荀学”便是这一“文化重构”过程中的重要成果之一。

一般认为,“礼”是荀子文化观的核心范畴。随着旧有文化体系的瓦解,造成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身心的分裂对立,导致了深层的精神混乱和文化忧患。为摆脱这些矛盾所造成的茫然无序的局面,先哲们开始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自身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存在与关系问题。战国大儒荀子提倡以“礼”解释来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礼起源于社会秩序整合的需要,是解决人类个体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社会资源之间矛盾的重要方式;同时,礼又源于自然,是调解人与自然矛盾的中介。理性之“礼”的重塑使生命个体处于正常的社会秩序之中,遵从、维护“礼”,既是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与规范,也是个体生命价值和意义得以实现的工具。礼,一方面使人摆脱了自然的束缚,使人成为“社会人”;另一方面,又是人征服自然的武器,人与自然的统一得以重新树立。荀子以“礼”重构了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成就了人、自然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礼”是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和规范原则。在政治上,它体现为等级原则,确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荀子通过改造周礼的宗法等级制,用道德本位补充了周礼的血缘本位,使“德”成为政治上贵贱尊卑的基础。荀子的“礼”是一套完整的体系,从理论前提到实践效果,都有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与较为详尽的阐释解读。荀子提倡以礼治国,把礼治作为治国的标准和原则,对社会的阶级关系进行改造整合;以期形成严格的等级结构,并使社会成员在这种结构下“各居其位”,“各司其职”,达到等级和谐。

“礼”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和态度,在这个意义上,“礼”确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生存样态和生活方式。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须遵从礼的规范,同时,日常生活中的礼也是国家政治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者教化乡里、整齐风俗、安定国家的基本手段。

文化层面、制度层面、生活层面构成了“礼”的完整系统。在这一体系中,既有形而上的证明,又有形而下的具体规范;既有传统的继承,又有时代精神的契入。荀子的礼治体系不但奠定了上古殷周文化模式向中古封建文化模式转变的理论基础,而且为封建社会大一统君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治国方略。司马迁将荀子的学说称为“帝王之学”原因就在于此。

荀子详细论述了两种平天下的策略:王道与霸道。对于前者,荀子极力推崇;但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战国末季,霸道政治更有其适用价值。荀子的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将霸道政治发挥至极致,在治国理论方面推崇“以法治国”,他们的思想也成就了秦王朝的天下一统,但是由于在建国之后一味提倡霸道政治,也造成了秦之速灭。

荀子的礼治思想作为一套完整的治国理论,为开创封建政治制度、封建社会主流文化模式以及民众生活模式提供了摹本依据;但作为一代儒学大师与思想家,荀子只是为封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一张制度蓝图,其具体景致如何安排更加完美,则需后人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因此,在笔者看来,荀子的礼治思想既是完整的,又是开放的,这种性质使得荀子礼治思想被后代学者、政客一步步发挥完善,从而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礼制规范,成为封建时代个人行为与政权国家推崇的规范准则。

“礼”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统治原则,对于治理国家具有总纲、大法的意义,是维系国家命脉之所在。在律法没有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之前,礼就是治理国家的标准和大纲,这正如权衡是轻重的标准,绳墨是曲直的标准,规矩是方圆的标准一样自然。荀子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荀子·王霸》)

(一)规范社会等级秩序

礼作为社会“分”和“别”的原则,在政治上体现为等级制度。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在中国古代社会,尊卑、贵贱、长幼、亲疏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礼”的主要功用就是用来区分、确认、规范并维护这些社会关系,这一功能亦被概括为“别异”、“辨异”。“礼”所“辨”、“别”的,就是尊卑、贵贱、长幼、亲疏这些社会关系的差异性,并通过对这些差异的区分和标示,来确认社会成员的身份和等级关系。因此,“礼”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用来规范等级的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地位、角色明确,并由此来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荀子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荀子·王制》)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荣辱》)

荀子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如果没有等级的区分,人们都处于相同的地位,在人类欲望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争斗,若不对其加以控制,社会和国家就会因为自相残杀而衰落和瓦解。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便是以礼义来区分社会等级。因而,等级差异不但不能取消、不应取消,反而是区分得越清晰、界限得越明确越好,因为这样的等级差异带来的不是动荡和冲突,而是稳定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荀子的这一理论不但表明了礼之形而上的理论来源,更从功能上论证了体现礼分原则的等级秩序的合理性。

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无不反映其在社会中的等级地位。在封建宗法社会之中,服饰特征无疑最具代表性,对等级差异的标示也最鲜明、最强烈,衣服的用料、样式、花纹、色彩、佩饰等方面的差异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方面,礼规定了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使之不能超越自己的身份享有其他权利,一旦有违这些规定,就会受到惩戒;另一方面,礼又保障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只要不超越界限,就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礼的功用则偏重于对人们的行为加以限制,时刻提醒人们注意不能逾越自己的身份,无时无刻不在维护着等级的权威。

“礼”对人们的欲望控制,既可以防止来自社会下层的不满和犯上,又可以抑制权贵,在富贵者和贫贱者之间起到一种缓和矛盾的“润滑剂”作用,使社会不同阶层的欲望需求都得到相对合理的满足,从而缓解社会矛盾,避免引发冲突。通过这种调节、调和的作用,消解社会地位悬殊的各阶层的紧张关系,使其各就其位、各安其分,达到相对的平衡状态,形成稳定的、和谐的等级秩序,如荀子所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荀子·大略》)

(二)核定官员铨选规则

荀子认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同他的才、学、德、智、能力应该是一致的、成正比例的,有才有德者理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享有较高的物质待遇,才德越高,地位和待遇就应该越高。换句话说,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如何,正标志着他的才智和德行和社会贡献的程度如何,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物质待遇乃是社会对其才智德行和社会贡献的认定和回报。

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

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荀子·君道》)

这当然只是荀子的一种理想化了的设定,但它却是荀子坚定不移的信念,孜孜以求的目标。在荀子看来,只有这种差异鲜明、等级确定的社会才是公平合理的,尊卑上下、长幼亲疏各有分寸而不淆乱,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同荀子的构想大体是一致的,特别是封建社会的中后期,才学德智之优劣,一般来说,完全可以决定社会个体在等级序列中的地位,它同人们后天受教育的程度和个人努力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并标志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之大小。

礼治原则下的等级秩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不仅表现在等级制度外在的社会功能上,还体现为这种等级秩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其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机制。礼治的这种自我调机制来自于荀子对“礼”的规定。荀子在《王制》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这样的规定所达到的结果必然是“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荀子的这一构想打破了贵族社会按血缘世袭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合理性,欲将社会等级连同各个阶层所掌握的相应资源重新分配,而重新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正是人们的德、才、能、功。显然,德、才、能、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可变性决定了社会等级的流动性以及流动的方向性,这就是礼治的自我调节机制,它使得礼治在等级制的外衣下暗寓了平等,体现了礼治思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体制下,人们的德、才、能、功一般是通过科举选才、考核黜陟等方式转化为一定的等级地位,这种可以流动、易位的等级秩序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成为社会等级关系的主流,由宗法血缘关系决定的天然的等级分野则退居次要的地位。应该承认,这样一种社会机制是有其公正性与合理性的。

(三)确定君臣行为规则

作为君主,更要注重礼义的修行。荀子在《强国》篇中指出君王的威势有三种:即“有道德之威者,有暴察之威者,有狂妄之威者。”而这种道德威势的获得只有修行礼义一条道路可行,而君王要能够服众,使百姓心悦诚服,又必须依靠道德之威。修习礼乐,使上下有分,各得其义,举措适时,爱人之心现于外,这样就能够使百姓“待之如父母,敬畏如神明”,不用奖赏就能使百姓听命,不用刑罚而威信自立,具有这样威望的君主,仁德、道义、威望行于天下,不费兵卒之力就可成为天下共主。

作为臣子,也应注重践行礼义,帮助君王以礼治理天下。例如,荀子在《非十二子》篇中论述了仕士服众的方法:虽身份尊贵处于高位而不以之为骄纵之本,虽聪慧过人智虑长远而不以之为窘人之法,反应敏捷而不与先人争斗,正直勇敢不以之伤人;不明白就要向人问询,不会做就要向人学习,虽然明晓但要有谦让之心,进而修行圣贤之德。在君主之前行君臣之礼,在同乡之前行长幼之礼,在长辈之前行子、弟辈之礼,在朋友面前修习礼仪、培养辞让之心,在地位底下的幼者之前修习劝导之法、宽容之心。爱天下人,敬天下人,不与天下人争,就如天地包揽万物一样,这样就能使得贤德者以之为贵,不肖者以之为亲。

荀子特别推崇商汤王和周武王以礼得天下的杰出政绩。他认为汤武平定天下之时,建国不过百里,但由于其道德高远,赢得其他诸侯的尊崇和臣服而取得天下。在荀子看来,汤武并非夺取天下,而是为天下除害。桀纣暴虐,荒淫失道,所以天下弃之而去;汤武修礼义之道,树道德之威,天下自归之。在荀子看来,道义高于君主,失去道义的君主就失去统治天下的资格,而有德者可以代之为君。这一思想既为暴君政权被推翻提供了合理的前提,是封建王朝变更所依的主要论据,又是对封建君主的警醒,要其牢记修习礼义的重要性,时刻不忘以礼修身。

承前所论,作为日常生活行为规范之“礼”,主要是指道德规范、礼仪和风俗,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稳定的行为方式和态度。礼既是被全社会所普遍肯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又是社会成员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

在荀子看来,礼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礼仪交往,礼都有所涉猎。

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饮食、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而不生。(《荀子·修身》)

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礼无所不在,人的意志思虑、饮食服饰,容貌态度、进退趋行,也就是日常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须遵从礼的规范,礼的领域就是社会正常秩序的领域。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礼的规定,各方面才能通达顺利。

(一)规范家庭成员行为

荀子认为,礼的标准适合于全体社会成员,但由于社会成员各自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不同,在政治关系和血缘关系中的角色就不同,因而,礼对每一种社会角色有着不同的规定。

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恭。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和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此道也,偏立而乱,俱立而治,其足以稽矣。请问兼能之奈何?曰:审之礼也。(《荀子·君道》)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按照礼的要求都有一套自身的行为模式,并由此确定了他们各自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只有使他们各居其位,各尽其责,才能按照礼的要求建立和谐的等级关系。但由于个体的社会角色会随着在等级关系所处地位的不同而发生转变,因此,一个个体需要掌握多种角色规则。这就是讲,人在不同的角色环境中,必须遵守不同的角色规则,只是一成不变的遵守一种角色规则,会在角色转换后的环境中,为其他角色带来不便,更有甚者,还会造成角色关系僵化,社会关系的紊乱,影响到等级秩序的和谐,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

我们知道,在传统农业宗法社会之中,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基础,没有家庭的支撑,社会将如一盘散沙,毫无凝聚力可言;同样,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单元,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荀子认为,良好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秩序,不仅为人格培养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也为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上述论述中,荀子确定了家庭成员各自的地位以及其应尽的责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尊妻侍,是礼对不同家庭成员的要求,虽然在现在看来,其中的夫妻关系不为人接受,但是在家庭个成员各尽其责时,家庭关系的和谐能够实现也是存在的事实。在封建社会的家庭关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与其说是封建社会的弊病,不如说是在生产力低下的时代,历史所作的选择。

荀子认为,在家庭关系中,除了以上要求各家庭成员所遵守的行为规则,还有一条主要的原则,即孝道原则。荀子主张尊老爱幼,但在强调爱幼的同时,特别强调尊长。他认为敬养父母为孝,尊从兄长为悌,并以曾参、闵子骞等为典褒扬孝名。荀子特别强调了作为一个孝子,在父母生时和死时都应有正确的态度和做法。荀子认为,按照礼的要求,侍奉活着的人,是为了表达欢乐;送别死去的人,是为了表达悲哀。侍奉活着的人,是为了表示生命的开始;送别死去的人,是为了表示生命的终结。人的生命的开始和终结都侍奉好了,那么孝子应该尽的义务就算做完了。这种“孝道”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延续千年,是家庭关系的着力点,为封建秩序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后来“孝道”亦被引入君臣关系之中,为封建社会培养了忠实的支持者,笔者认为这也是封建社会能够存在两千多年的原因之一。

(二)规范社会道德秩序

“礼”对社会和谐与秩序的维护作用不是通过政令、法律等强制性的力量实现的,而是靠人们的自觉和自律。这种自觉心和自律能力的形成,则是靠道德教化的力量。荀子的礼治思想将礼规范化、系统化,是社会成员的行为依据,对其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由于礼是一些非强制性的规范,对礼的接受和认同就只能是自愿的行为。人们在接受礼的约束、践行礼的规范的过程中,逐渐适应并养成习惯,在潜移默化中终能蔚为循礼守制、不逾名分的风习,在观念深处认同和接受礼的要求,最终形成道德自觉。这就是礼治的道德教化作用。

“礼”的道德教化作用是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进行的。从表层来看,礼治的作用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不断培育人们的文明意识和道德心,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当道德境界提升到一定高度后,人们的行为就会由外在的约束进为内在的自觉,由他律进为自律。这时,人们就不会把礼的要求当成是一种束缚和负担,而是把守礼当做是内在的道德要求和精神上的满足,当做思想境界提升的表现。达到这样的境界,礼的外在要求就内化为人的道德需要,就会自觉地以礼自律。

总之,在礼治的社会中,虽然人们的身份地位等级森严,尊卑贵贱上下贫富相差悬殊,但由于人们对此状况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有足够程度的认可,且社会等级的可流动性又提供了改变人们身份地位的机会,所以大家对自己当下的社会定位并无怨艾,虽处下位却不感到屈辱和压迫,反而是心安理得,乐天知命、保持了心理的平衡和心态的平和。“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荀子·荣辱》),正是荀子对礼治之下人们的社会心态反映的准确描述,而这正是礼治理想得以实现的社会心理基础。从效果看,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保持这样的心态,认可自己的社会身份,遵守符合这一特定身份的礼,人之身心就会和谐,人与自然关系就会和谐,人与社会关系就会和谐。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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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宗桂.荀子对中国文化的贡献.中华文化论坛[J],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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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白奚.儒家礼治思想与社会和谐.哲学动态[J],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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