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生态环境局妥善处置一起环境闹访事件

8月4日上午,济源某公司20多名工人到生态环境局聚集,反映该公司太阳能玻璃生产项目被责令停止排污问题。其中2名负责人情绪激动,上到办公楼顶,扬言不解决问题就要跳楼,制造事端。

经查,该公司日产250吨太阳能玻璃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属国家严控的“两高”项目,于2021年4月9日擅自投入生产,主要设备有2台压延成型机、1座玻璃熔窑、2套退火窑等。该项目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16日,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污。7月20日后督察时,该公司仍未停止排污。
7月23日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采用空气助燃,窑炉废气氮氧化物超过国家标准12.17倍。7月26日检查发现,该项目窑炉烟气发黄,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恶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空气。鉴于此,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做了书面报告,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日18时,该公司放空窑炉玻璃熔液,停止了投料生产。8月2日,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上料系统进行了依法查封。
闹访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局立即向上级报告,协调公安、消防救援和属地党委、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妥善进行了应急处置。随后,2名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接受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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