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明年起刷单最高可处罚200万元 电商2选1将有法可依

导读

双十一将至,电商平台玩家激战正酣,立法机关为公平竞争立下新规。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共五章32条,比旧法减少一个条文,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惩治刷单、网络水军、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将有法可依。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规范市场竞争的利器,自1993年出台以来已实施24年。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兴产业特别是互联网的野蛮生长,这部法律的不足日益凸显。几经酝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2月提交初次审议,后经8月、10月两次审议,终获通过。“这次修订,是要适应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重点是针对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来完善规制规则。

亮点一:刷单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于网购来说,评价就是口碑,是引导销量的重要因素。“双11”即将来临,一些爆款商品所谓的“好评如潮”也有不少水分。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商品却以次充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第二十条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4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亮点二: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很多人遇到这样的烦恼: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杨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政府要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亮点三:“傍名牌”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解读说,新法从“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四类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杨合庆解释说,上述条款的“混淆行为”,指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新法规定,“傍名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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