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写经 法藏 P.3078 神龙散颁刑部格卷 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瑰等奉敕删定
敦煌写经
法藏 P.3078
神龙散颁刑部格卷 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瑰等奉敕删定
尺寸:30×342厘米
P.3078v礼懺文。
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唐律令文书。已佚。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题“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瓌等奉敕删定”,可证其为神龙元年(705)所定《散颁格》中的刑部格。残文共十六条,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官吏赃罪、盗诈、私铸钱、略卖奴婢、“光火劫贼”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与律文相比,其用刑为重。如伪造官文书印,先决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不在会赦之限,而《唐律·诈伪律》则只流二千里。他刑亦多类此。另罗振玉辑《百爵斋丛刊》亦收残文一卷。
唐格的散佚,使上世纪初在敦煌发现的五件唐格显得弥足珍贵,其中惟一的刑事法律文献《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尤其值得关注。该文献不仅使我们得窥唐格之原貌,而且佐证了“格”在唐律中的位阶、性质和效力。通过对她的研究,既可明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变异,开掘法律史探析的深度,又可从法学的角度追溯唐格之来源,以阐明其流变,对中华法系史之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谦斋
主编|谦斋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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