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道覺世訓》中之魔鬼、閻羅妖及地獄說
《原道覺世訓》中之魔鬼、閻羅妖及地獄說
上傳書齋名:瀟湘館112 Xiāo XiāngGuǎn 112
何世強 Ho Sai Keung
提要:本文主要談及太平天國洪秀全《原道覺世訓》中之“怪人”、“魔鬼”、“偶像”、“閻羅妖”及“地獄”,部分辭彙與新、舊約《聖經》有關,本文即談其關係。另外洪秀全又提及“十八層地獄”。
關鍵詞:魔鬼、閻羅妖、怪人、偶像、地獄、撒但
第 1 節 洪秀全之《太平天日》與《原道覺世訓》
太平天國始於 1851 年,即清文宗奕詝咸豐元年;亡於 1864 年,即清穆宗載淳同治三年。太平天國由洪秀全建立,“國祚”約十三年。
太平天國信奉基督教,清代清宣宗旻寧道光二十四年﹝公元 1844 年﹞洪秀全成立“拜上帝會”,其教稱為“拜上帝教”,廣納民眾,並以此會作為反清基礎。
基督教在唐朝時傳入中國,當時名為“景教”。景教於唐太宗貞觀九年﹝公元 635 年﹞傳入。
太平天國之重要書刊為《太平天日》,作者未詳,其一說作者為馮雲山及洪仁玕,或曰由洪仁玕所作。無論如何,洪秀全曾過目此書,故又曰此書乃洪秀全編纂。
《太平天日》於道光二十八年戊申﹝公元 1848 年﹞冬成書,太平天國十二年壬戌 ﹝公元 1862 年﹞ 刊行,1862年為同治元年。《太平天日》主要宣揚基督教,並暗示洪秀全之立國乃得“天父”之“授意”,頗有前漢時之讖緯意味。
太平天國之另一重要文獻為《原道覺世訓》。《原道覺世訓》乃洪秀全撰於 1847 年,即道光二十七年。太平天國成立後,1852 年即咸豐二年編入《太平詔書》刊行。此“訓”後改稱為《原道覺世詔》。
洪秀全又將基督教《聖經》之《舊約》、《新約》分別修改名為《舊遺詔聖書》、《新遺詔聖書》。洪秀全又統稱此二書為“番國舊遺詔書”。“詔書”即“詔令文書”,民間一般稱之為“聖旨”。“遺詔”,皇帝臨終時所下之詔書。洪秀全在“詔書”二字中間加上“聖”字,“聖”乃基督教之天父也。
若了解“詔”之意義,則不難理解洪秀全為何將《原道覺世訓》改稱為《原道覺世詔》。
除《原道覺世訓》及《太平天日》外、洪秀全尚有《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訓》、《百正歌》 等拜上帝會之早期重要文獻。
洪秀全之“拜上帝教”與傳統之基督教有別,今之基督教界多視之為異端。
本文主要談及《原道覺世訓》中之“怪人”、“魔鬼”、“偶像”、“閻羅妖”及“地獄”,部分辭彙與新舊約《聖經》有關,本文即談其關係。
第 2 節 《原道覺世訓》之“怪人”
洪秀全在《原道覺世訓》譏佛教、道教之徒為“怪人”,該文涉及“怪人”者,主要有以下數條:
一、怪人佛、老之徒出,自陷迷途,貪圖射利[1],誑[2]人以不可知之事,以售[3]己詐,誘人作福、建醮,以肥己囊。
二、如秦政[4]時,怪人誑言東海有三神山,秦政遂遣人海求之,此後代神仙、邪說所由起也。
三、又如漢武時,怪人誑言祠灶[5],丹砂可化黃金,漢武遂信而祠之,於是燕、齊怪誕怪人,多來言神仙怪事矣。
四、又如近代有怪人,誑言東海龍妖發雨。
五、而世人之讀死書者,不信古今遠近通行各經典,而信怪人無端突起[6]之怪書,不亦惑哉!
“怪”,異也,見《說文》。“怪人”可釋為“怪誕之人”也。
以上引文第一條之“老”指“老子”,道教之代表人物。“建醮”乃道教祭典儀式,又稱為打醮、造醮;主要目的為禳災祈福、感謝神明庇佑、超度亡魂等;而負責儀式者多向當地人籌集金錢,此舉洪秀全視之為“行騙”,故洪秀全曰“以肥己囊”。
第二條言秦始皇為求長生,派徐福出海尋求“不死藥”,曾遠至今之日本。所謂“三神山”,傳說為東海中仙人所居之山,東海海上原有五山:岱嶼、員嶠、方壺、瀛洲、蓬萊。其後前二山“飄失”,只剩後三山,即方壺[7]、瀛洲、蓬萊,稱為“三神山”。《史記‧秦始皇本紀》:
齊人徐巿等上書,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萊、方丈、瀛洲,僊人居之。請得齋戒,與童男女求之。
引文之徐巿即徐福。洪秀全認為此乃後世神仙、邪說之源。
第三條又依洪秀全所云,李少君者,怪人之屬也。此人慫恿漢武帝祠灶,並訛言“丹砂可化為黃金”,以此類黃金製成之飲食器具用之可“益壽延年”,此皆誑言也。漢武竟信之而祠灶君,乃受“怪人之蠱惑”也。《史記‧孝武本紀》曰:
少君言於上曰:“祠灶則致物,致物而丹砂可化為黃金,黃金成以為飲食器則益壽,益壽而海中蓬萊仙者可見,見之以封禪則不死,黃帝是也。臣嘗游海上,見安期生,食臣棗,大如瓜。安期生仙者,通蓬萊中,合則見人,不合則隱。”於是天子始親祠灶,而遣方士入海求蓬萊安期生之屬[8],而事化丹砂諸藥齊[9]為黃金矣。
胡三省注:“祠灶者,祭灶以致鬼物,化丹砂以為黃金,以為飲食器,可以延年,方士之言云爾。
李少君死後,武帝以為化去不死,燕、齊方士相繼入海求仙,尋找蓬萊仙山及類似安期生之不死仙人。故燕、齊方士者皆屬“怪誕之人”也,此類怪人“為害不淺”。
第四條“東海龍妖”即“東海龍王”敖廣,乃四海龍王之首。“海龍王降雨”之說已深入中國民間,非獨清末也,洪秀全認為言此者皆屬“怪人”也。而“東海龍妖發雨”之事又見之於《西遊記》,孫悟空請東海龍王下雨,以滅“三昧真火”,荒誕也。唐天寶十年辛卯﹝公元 751年﹞,唐玄宗李隆基封東海龍王為“廣德王”,玄宗亦為“怪人”也,故洪秀全稱東海龍王為“東海龍妖”。
《原道覺世訓》又曰:
東海龍妖即是閻羅妖變身。雨從天降,眾目所視者也。
洪秀全認為閻羅王掌管地獄,以地獄為大,東海龍妖應由閻羅妖管轄,故曰“東海龍妖即是閻羅妖變身”,其意指東海龍王亦為鬼怪之屬,東海龍妖發雨之事不足信。
第五條洪秀全又譏當時人“讀死書”,不信其新舊“遺詔聖書”,妄信“怪人之佛、道怪書”,而此等皆“怪書”皆“無端突起”,書中皆誑言妄語,信之讀之何等愚昧也!
平心而論之,秦至清末之太平天國相隔約二千年,國人皆知“海上求不死藥”與“煉丹砂化黃金”之事皆子虛烏有,洪秀全仍以此等秦、漢蒙昧無知之說勸說時人信奉基督,加入其“拜上帝會”,未免迂腐。洪秀全反清目標正確,唯其以基督教鼓舞人心之法,未全為國人認同。
第 3 節 《原道覺世訓》與《聖經》之“魔鬼”
中國古時有“妖魔鬼怪”或“鬼怪妖魔”一詞,亦有“魔”或“鬼”,鮮有 “魔鬼”一詞。較接近“妖魔鬼怪”之詞為“牛鬼蛇神”與“魑魅魍魉”。言“妖魔鬼怪”或“鬼怪妖魔”者,元‧李好古《張生煮海》雜劇第一折云:
我家東人好傻也,安知他不是個妖魔鬼怪,便信著他跟將去了。我報與長老,同行者追我東人去。
(詞云)叵耐這鬼怪妖魔,將花言巧語調唆。若不是連忙趕上,只怕迷殺我秀才哥哥。(下)
至於“魔”,釋教中有“魔”,魔居於天界之天人,天人又音譯為“提婆”。此“魔”曾企圖阻止釋迦牟尼證得果位。此後在佛教中,凡阻擾修行之情緒皆可引申為“魔”,與實質之“魔鬼”有異。因此,人內心中之不安、憤怒、貪慾等,都稱為“魔”,多稱之為“心魔”。
洪秀全之《原道覺世訓》曾提及“魔鬼”一詞,依其文義此詞可作形容詞及名詞。以下為《原道覺世訓》提及“魔鬼”之條:
1. 怪人佛、老之徒出,自陷迷途,貪圖射利,誑人以不可知之事,以售己詐,誘人作福、建醮,以肥己囊,兼之魔鬼人心,遂造出無數怪誕邪說,迷惑害累世人。
2. 類皆凡人被魔鬼迷蒙靈心,據愚意愚見,人手造出各等奇奇怪怪也。
3. 爾凡人反說各偶像是幫皇上帝保佑人,何其被魔鬼迷蒙靈心。蒙懂[10]之極乎!
4. 皇上帝之外無神也,世間所立一切木、石、泥團、紙畫各偶像,皆後起也,人為也,被魔鬼迷蒙靈心,顛顛倒倒,自惹蛇魔閻羅妖纏捉者也。
5. 明明千年萬萬載在天上,永遠快活威風,如此大福都不願享,情願大犯天條,與魔鬼同犯反天之罪,至惹皇上帝乂怒,罰落十八重地獄受永苦,深可憫哉!良足慨已。
第一條之“魔鬼人心”指如魔鬼一樣之人心,表面為人心,實則為魔鬼之心。此“魔鬼”乃形容詞也,修飾“人心”。
第二、三及四條指出世人多被魔鬼“迷蒙靈心”,失本性。第四條指世人崇拜偶像,造怪誕邪說,此乃基督教所不容許者也。偶像者,“後起者也,人為者也”,非真神也。
以下為《聖經》反對拜偶像之主要章節:
舊約《以賽亞書‧第二章‧第 18節》:
偶像必全然廢棄。
舊約《利未記‧第二十六章‧第 1 節》:
你們不可做什麼虛無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什麼鏨[11]成的石像,向它跪拜,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新約《啓示錄‧第九章‧第 20、21 節》:
其餘未曾被這些災所殺的人仍舊不悔改自己手所做的,還是去拜鬼魔和那些不能看、不能聽、不能走,金、銀、銅、木、石的偶像,又不悔改他們那些兇殺、邪術、姦淫、偷竊的事。
《啓示錄》顯示拜偶像之人經災禍後繼續作奸犯科。
第五條洪秀全指出信奉“皇上帝”﹝基督教之天父﹞可在“天上享大福”,但世人“多犯天條”,與魔鬼同叛“皇上帝”,結果齊下地獄。
值得注意者,閻羅妖乃蛇魔之屬,蛇魔者,即《聖經》中之古蛇也,古蛇乃魔鬼、撒但﹝又作撒旦,英文 Satan﹞,故閻羅妖亦為魔鬼、撒但之屬也。
第 4 節 《原道覺世訓》之“閻羅妖”
“閻羅妖”一詞見之於《太平天日》、《原道覺世訓》等刊物。此詞相信由洪秀全所創,乃閻羅王、妖魔、鬼怪、甚至“海龍王”等之總稱。
筆者一向認為“閻羅妖”乃中國化之基督教魔鬼及撒但。不過依《原道覺世訓》所云“閻羅妖”主要指“閻羅王”,蓋“閻羅王”有生死簿,掌管世間人之生、老、病與死,此即《原道覺世訓》所云“閻羅妖注生死邪說”,但相信可引申為其他之妖魔鬼怪。
洪秀全有《天王打服閻羅妖》詩,曰:
閻羅妖鬼都難飛,打得服服畏天威。天父天兄手段高,閻妖低頭鑽地龜。
從詩中末句可知,“閻羅妖”又簡稱為“閻妖”。附帶一提,洪秀全之詩不合七言絶詩格律。
洪秀全《原道覺世訓》含“閻羅妖”者主要有下列條目:
一、昭昭簡編,洵不爽也。此聖人所以天下一家,時勤民吾同胞之懷,而不忍一日忘天下。而近代則有閻羅妖注生死邪說,閻羅妖乃是老蛇、妖鬼也,最作怪多變,迷惑纏捉凡間人靈魂。
二、論道有真諦,大凡可通於今不可通於古,可通於近不可通於遠者,偽道也,邪道也,小道也。據怪人妄說:閻羅妖注生死,且問中國經史論及此乎?曰:無有。
三、皇上帝生養保佑人,未嘗說及閻羅妖也;只說死生有命,亦是命於皇上帝已耳,毫無關於閻羅妖也;只說皇上帝審判世人,陰騭下民,臨下有赫,又毫無關於閻羅妖也。
四、皇上帝縱歷生聰明聖智於其間,亦莫不隨風而靡矣。此近代所以多惘然不識皇上帝,悍然不畏皇上帝,盡中蛇魔閻羅妖詭計,陷入地獄沉淪而不自知者也。
五、皇上帝之外無神也,世間所立一切木、石、泥團、紙畫各偶像,皆後起也,人為也,被魔鬼迷蒙靈心,顛顛倒倒,自惹蛇魔閻羅妖纏捉者也。
六、東海龍妖即是閻羅妖變身。雨從天降,眾目所視者也。
七、其一切無名腫毒者,類皆四方頭、紅眼睛,蛇魔閻羅妖之妖徒鬼卒,自秦、漢至今一、二千年,幾多凡人靈魂被這閻羅妖纏捉磨害。俗語云:“豆腐是水,閻羅是鬼。”爾等還不醒哉!及今不醒,恐怕遲矣。
八、明明千年萬萬載在天上,永遠快活威風,如此大福都不願享,情願大犯天條,與魔鬼同犯反天之罪,至惹皇上帝乂怒,罰落十八重地獄受永苦,深可憫哉!良足慨已。
第一條“閻羅妖注生死邪說”、第二條“閻羅妖注生死”、第四條“中蛇魔閻羅妖詭計,陷入地獄沉淪…”、第七條“蛇魔閻羅妖之妖徒鬼卒”及“閻羅是鬼”等說法,足以証明閻羅妖之主要角色為“閻羅王”。
第三條言“皇上帝未嘗說及閻羅妖”,此說屬實,蓋基督教不涉及“閻羅王”者也。
相傳閻羅王有“生死簿”以定凡人之生死,當然無載於經籍中,神怪小說《西遊記》則有之。其實《聖經》亦有類似之說法,稱為“生命冊”,《新約‧啟示錄‧第二十章‧第12-15節》: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
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生命冊”類似“生死簿”,“生命冊”相信只有名字,但“生死簿”兼記載人之壽命長短。人有“第二次的死”,中國也有類似說法,人死後為鬼,鬼死後則為“聻”,故“聻”即“第二次的死”。金‧韓道昭《五音集韻‧卷七至卷八》曰:
﹝“聻”﹞指物貌。子役切,音積。人死作鬼,人見懼之。鬼死作“聻”,鬼見怕之。若篆書此字貼於門上,一切鬼祟遠離千里。出《搜真玉镜集》。
至於蛇乃魔鬼之說,相信洪秀全曾誦讀舊約,知老蛇乃魔鬼,第一條“閻羅妖乃是老蛇、妖鬼”及第四條“中蛇魔閻羅妖詭計”﹝第四條言“不畏皇上帝”即不敬畏上帝,上帝所不悅者也,洪秀全深諳此理,故“不畏皇上帝”者乃“中蛇魔閻羅妖詭計”者也﹞,可知閻羅妖相當於舊約之古蛇,“古蛇”即洪秀全所云之“老蛇”,即《聖經》中魔鬼或撒但。
洪秀全筆下之“閻羅妖”是“妖鬼”,“最作怪多變”,洪秀全認為“東海龍妖”即其變身之一。“閻羅妖”又能“迷惑纏捉凡間人靈魂”,令人“蒙懂”﹝見上節﹞。
顯然新舊約《聖經》無“閻羅妖”一詞,只有魔鬼與撒但,《新約‧彼得前書‧第五章‧第 8 節 》曰:
務要謹守、警醒,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
據《新約‧啟示錄》所云,魔鬼即撒但。《新約‧啟示錄‧第十二章‧第九節 》曰:
大龍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它被摔在地上,它的使者也一同被摔下去。
撒但迷惑普天下之人,“閻羅妖”纏捉凡間人靈魂,頗有相同之處。又《新約‧啟示錄‧第二十章‧第二節 》曰:
他﹝指天使﹞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它捆綁一千年。
至於魔鬼“古蛇”又出現於舊約《聖經》,《創世記‧第三章‧第 1 節》:
耶和華神所造的,唯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說:“神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
耶和華說園中有一棵樹之果子不可吃,其他則可。蛇遂引誘女子﹝夏娃﹞與其丈夫﹝亞當﹞同吃禁果,女子與丈夫吃禁果後方知自己赤身露體,最後二人被趕出伊甸園。神遂宣判蛇﹝即魔鬼或撒但﹞以後受詛咒﹝舊約《聖經》用“咒詛”﹞,並以後“和女子為仇”。
《創世記‧第三章‧第 14 節》:
耶和華 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
故依《啟示錄》及《創世記》之說法可知,古蛇之前身為龍或大龍,應有四足,但因引誘亞當和夏娃同吃禁果後,受神之審判,受詛咒而變為“古蛇”,用“肚子行走”兼“終身吃土”,此即為“古蛇”,亦即為狹義之魔鬼或撒但。
若“古蛇”本身就是蛇,非龍或大龍,則神之審判顯得毫無意義,故“古蛇”與大龍應有分別,最低限度,龍走路方式與所吃之物與古蛇應有所不同。
《新約‧啟示錄》之所謂龍或大龍,非中國式之“龍”,中國式之龍有帝王之象,但《啟示錄》之龍含邪惡之義。又《啟示錄》所言之“龍”即“蛇”,“蛇”即“龍”,兩者實一。
《啟示錄‧第十二章‧第 13 節》:
龍見自己被摔在地上,就逼迫那生男孩子的婦人。
於是有大鷹的兩個翅膀賜給婦人,叫她能飛到曠野,到自己的地方,躲避那蛇;他在那裏被養活一載二載半載。
蛇就在婦人身後,從口中吐出水來,像河一樣,要將婦人沖去。
地卻幫助婦人,開口吞了從龍口吐出來的水(原文作河)。
“躲避那蛇”,那蛇即被摔在地上之龍。蛇口吐水要將婦人沖去,大地裂開,如張口吞沒從龍口吐出來之水,故龍口即蛇口。
無論如何,龍即蛇即魔鬼或撒但之義不變。
但基督教界普遍認為魔鬼與撒但非完全相同,撒但是墜落地獄或說為邪惡之天使,魔鬼乃唆使追隨和崇拜上帝之人不信上帝之靈體,但擬人化之魔鬼仍可稱為撒但,其實以以上之定義區分魔鬼與撒但界限不明顯,兩者息息相關,視之為一亦無妨,此乃廣義之魔鬼與撒但,
狹義之魔鬼與撒但獨指大龍或古蛇。
舊約《以賽亞書‧第十四章‧第 12 節》:
明亮之星,早晨之子啊,你何竟從天墜落?你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上?
以上同書同章第 15 節:
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
又新約《路加福音‧第十章‧第 18 節》:
耶穌對他們說:“我曾看見撒但從天上墜落,像閃電一樣。我已經給你們權柄可以踐踏蛇和蠍子,又勝過仇敵一切的能力,斷沒有什麼能害你們。…”
“明亮之星,早晨之子”一般人認為是羅馬神話中之“晨星之神”路西法﹝英文 Lucife﹞,《聖經》並未提及路西法曾為天使,亦未提及路西法為撒但,據《路加福音》耶穌之言“我曾看見撒但從天上墜落”,此言與《以賽亞書》經文比較,可知墜落者為“明亮之星,早晨之子”,此神應為“晨星之神”路西法。
路西法“從天墜落”,可知其曾為天使。路西法因反抗上帝而成撒但,被逐出天堂而墜落陰間,陰間即地獄。“坑”,即“無底坑”,亦為地獄之別稱﹝見下節﹞。
綜合以上之說,路西法成為從天上墜落至地獄之魔鬼或撒但,而路西法則成為撒但之代表人物。
《路加福音》所言之蛇即魔鬼或撒但;蠍子,有毒,在《聖經》中多指惡毒之人,敗壞之婦女等。
總言之,洪秀全所云之“老蛇”,即《聖經》中之魔鬼或撒但,若在《原道覺世訓》中言不信上帝之人為魔鬼或撒但,中國民眾未必明瞭,稱之為“閻羅妖”則清晰,故“閻羅妖”乃中國化之魔鬼或撒但。
《原道覺世訓》第七條洪秀全引俗語云“豆腐是水,閻羅是鬼”,其意指“其本質乃如此”,即“豆腐本質是水,閻羅本質是鬼”,重點在第二句,閻羅既是鬼,信之何益?
第 5 節 《原道覺世訓》與《聖經》之“地獄”
上節第八條之“十八重地獄”之說頗為怪誕。“十八重地獄”又稱為十八層地獄,乃地獄名稱。閻羅王為地獄之首,屬下有十八判官分別掌管十八層地獄。佛教所指之“十八層”地獄,並非指一層層之地獄,最上為第一層直到最下之第十八層,其實地獄不分層次,而是作惡者死後依其受苦之程度、受苦之長久及所處之“獄”而分別命名其“層數”。
洪秀全不承認閻羅王,譏之為“閻羅妖”,但“十八重地獄”非“皇上帝”﹝基督教之上帝﹞所管轄,乃由“閻羅妖”所管轄,故洪秀全似乎又承認其掌管之“十八重地獄”,何其矛盾也!“十八重地獄”之說在歷代國人心中根深柢固,相信洪秀全亦難免,故在其《原道覺世訓》中有筆誤。
若删去“十八重”三字,尚可通。蓋基督教《聖經》有地獄之說,其地獄即即“無底坑”、“陰間” 或“火湖”。據《聖經》之描述,地獄有“不死的蟲和不滅的火”,魔鬼、獸與假先知即關在其中,被火湖之硫磺燃燒,晝夜受痛苦,直到永遠。以下為《聖經》提及之地獄:
《馬可福音‧第九章‧第 44 節》:
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裏去。
上述同書同章第 46 節:
你瘸腿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腳被丟在地獄裏。
同書同章第 48 節:
在那裏,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
末日審判時,地獄可用鑰匙開啟,開啟後,煙即冒出,相信由“不滅的火”所生,令天空日光昏暗。裏面之“不死的蟲”飛出,“不死的蟲”相信為“煌蟲”,其毒如蠍子,能殘害世上所有青色之植物。不過“煌蟲”主要傷害“額上沒有神印記的人”,所謂“無神印記”即其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煌蟲不可害死無神印記之人,只令其受苦五月。
《啟示錄‧第一章‧第 18 節》:
又是那存活的;我曾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並且拿著死亡和陰間的鑰匙。
《啟示錄‧第九章‧第 1 – 5 節》:
第五位天使吹號,我就看見一個星從天落到地上,有無底坑的鑰匙賜給它。
它開了無底坑,便有煙從坑裡往上冒,好像大火爐的煙;日頭和天空都因這煙昏暗了。
有蝗蟲從煙中出來,飛到地上;有能力賜給牠們,好像地上蠍子的能力一樣,
並且吩咐牠們說,不可傷害地上的草和各樣青物,並一切樹木,惟獨要傷害額上沒有神印記的人。
但不許蝗蟲害死他們,只叫他們受痛苦五個月。這痛苦就像蠍子螫人的痛苦一樣。
在那些日子,人要求死,決不得死;願意死,死卻遠避他們。
末日審判時,天使用鐵錬將魔鬼捆綁,用鑰匙開啟無底坑之門,將魔鬼扔入,用印封上,使其受苦一千年,方可暫且釋放。
《啟示錄‧第十七章‧第 8 節》:
你所看見的獸,先前有,如今沒有,將要從無底坑裡上來,又要歸於沉淪。凡住在地上、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見先前有、如今沒有、以後再有的獸,就必希奇。
《啟示錄‧第二十章‧第 1 – 3 節》:
我又看見一位天使從天降下,手裏拿著無底坑的鑰匙和一條大鍊子。
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他捆綁一千年,
扔在無底坑裡,將無底坑關閉,用印封上,使他不得再迷惑列國。等到那一千年完了,以後必須暫時釋放他。
上述同書同章第 7 節:
那一千年完了,撒但必從監牢裡被釋放,
《啟示錄‧第二十章‧第 10 節》:
那迷惑他們的魔鬼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就是獸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
上述同書同章第 12 –15 節: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
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阿們
故基督教《聖經》之地獄之說乃關押魔鬼、背叛上帝之天使、生命冊上無名字之人、獸與假先知等。注意“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審判後,生命冊上已無其名字,此等人就被扔到火湖裏,接受第二次之死亡。
又依照《聖經》所云,“海”、“死亡”和“陰間”皆為人死亡之所,有基督教人士解釋“海”為教會中之屬世﹝著重個人和物質享受,對上帝欠缺堅定信仰是為“屬世”,其相反為“屬靈”﹞人士,“死亡”指內心為魔鬼之人,“陰間”則指內心為撒但之人;至於是否接納此解釋之非基督教人士,見仁見智。
閻羅王“十八重地獄”依作惡者生前所犯之罪孽而定其受苦之程度及受苦之長久,與《聖經》之所云“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兩者未盡相同因後者未提及刑罰。
“十八重地獄”每“重地獄”之刑罰皆不同,但基督教“地獄”中之魔鬼、撒但在火湖中被硫磺火所燒或被蝗蟲所螫之刑罰差別不大,換言之,不論所犯何事,刑罰皆為被火燒或被蝗蟲螫。
洪秀全對基督教之“地獄”可能不甚了了,又未能擺脫中國之“十八重地獄”思維,遂形成相信“十八重地獄”之存在但不承認其掌管者閻羅王之矛盾觀念。
[1] 射利,謀取財利也。
[2] 誑,欺騙、迷惑也。
[3] 施展某些陰謀詭計曰“售”,此處之“售”含貶義。
[4] 秦國政權,又秦始皇嬴姓,名政。
[5] 拜祭灶之神也。
[6] 不知從何來也。
[7] 又名方丈。
[8] 相類之人物。
[9] 齊,同也。即化丹砂諸藥與黃金同價。
[10] 蒙懂,不能明辨事物也。又作懞懂。
[11] 粵音站﹝zaam6﹞,雕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