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导致手骨折,因为这一点,意外险都不赔!

网络发达了,真是什么样的新闻都能遇见,今天,小开就跟大家唠一件比较稀奇的事情。

近日,重庆市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掰手腕使右臂肱骨骨折致残的案件。

2020年,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掰手腕,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来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曾某遂将李某起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考虑到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具体法律上看,《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再看看本案的情形,基本完全符合:

曾某事先了解掰手腕存在安全风险,并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这就相当于曾某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后果,且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近几年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

就在年初,武汉市某法院还驳回了一起类似的诉讼请求。

该案法官认为,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小开想说,成年人一定要有「自甘风险」的意识,并且提前为风险做好准备。

千万不要在风险发生后再想办法,这时候找谁都来不及了。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会问:掰手腕把手掰断,保险会赔吗?

小开和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探讨了这个案件,大家的观点居然非常一致:

不一定赔!

那么,为什么说是不一定赔呢?小开按照险种跟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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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

意外险是唯一答案不确定的那个险种。

我们先看看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在理赔时,理赔员首先就要判断骨折是否「非本意」、「非疾病」、「直接且单独原因」。

如受害人此前患有骨质疏松,那骨折就不属于意外伤害。

除了看是否符合意外伤害定义外,我们还需要关注意外险的免责条款:

① 责任免除会涉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如果是投保人与被保人掰手腕,造成被保人骨折,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拒赔。

② 一些意外险将被保人「自致伤害」列入免责条款:

因本案符合民法典「自甘风险」的原则,所以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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