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范文(劳务报酬追索案件)金旭阳律师2021年版
作者:金旭阳
贵州善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劳务报酬追索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判决生效后,被告可能仍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内容。此时,原告就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实案例:善某某是从事粉刷墙面工作的务工人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底,经他人介绍在金某某购买的新房内进行墙面粉刷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完工后劳务报酬为20000元,2019年11月底,墙面粉刷完工,双方先于2019年12月9日进行结算,金某某支付善某某1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支付,善某某多次要求金某某支付劳务报酬未果,善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某支付善某某劳务报酬10000元。金某某未上诉,现判决生效。金某某仍不执行法院判决,善某某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善某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贵州省xx市文化南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1990年x月 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贵州省xx市韶山南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当事人的信息可根据案情调整)
执行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根据(2021)黔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10000元;
二、执行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的信息可根据案情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善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经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x月x日作出(2021)黔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10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拒不遵照判决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100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此致
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
(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执行管辖法院)
申请人:善某某
(黑色笔签字按手印)
2021年x月x日
附:(2021)黔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x页。
法条链接: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