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共享经济名义的传销活动 有两人在四川获刑

2016年7月,杨某伟、庄某、斯某正等人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平台,筹建了“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鑫圆共享),从事传销活动。

鑫圆共享先后创建了房产、装饰、生态家居、建材、农业与教育帮扶等产业中心,产业中心又发展省、市、区县代理商。鑫圆共享通过产业中心、各级代理商发展会员,会员加入时通过扫描推荐者的二维码确定推荐关系。

同时,会员可选择缴纳1170元、11700元、117000元或其他数额费用到鑫圆共享控制的银行账号,鑫圆共享审核后在系统中给予会员账号缴款数额8.547倍的积分。

会员缴费后,鑫圆共享给予产业中心运营商会员交易积分数额16.35%的积分和1.5%的现金返利,产业中心运营商从中拿出部分积分、现金给予发展会员的代理商、推荐人返利。

鑫圆共享为实现对各产业中心的控制,要求各产业中心必须成立相应的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用于与鑫圆共享对接及收取代理商缴纳的代理费和会员缴纳的资金。各产业中心须将收款账户U盾和密码上交给鑫圆共享的财务人员控制和管理。

除此之外,鑫圆共享还以奖励现金、豪车等方式推动产业中心运营商和代理商不断发展会员加入。

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林通过向鑫圆共享缴纳600万元代理费的方式取得农业与教育帮扶产业中心代理权,先后以成都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公司积极发展代理商、会员加入,获取返利。黄某林任农业与教育帮扶产业中心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

截止案发,农业与教育帮扶产业中心共有注册会员19010人,其中缴费会员11726人,涉案金额902845210元,使用运营商绑定账号提现95377105元。此外,黄某林还获得鑫圆共享奖励的1辆宾利汽车。

2017年6月,被告人熊某达加入建材产业中心,先后在华北区、西南区工作,,后担任片区负责人,负责对片区的代理商、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非法获利54.2万元。

丹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熊某达组织、领导共享经济组织产业中心,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微信、网络等载体进行虚假宣传,并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黄某林、熊某达缓刑4年和缓刑2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和10万元。[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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