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态环境矛盾论的经济学本质?
【经岚观察】17079
什么是生态环境矛盾论的经济学本质?
——十九大报告解读之二
文/李志青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7.10.20),原标题为“以理论创新解决时代问题”。
生态环境矛盾论的出现和提出体现了经济学中的“支付意愿和能力”理论,正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我们对美丽中国建设的需求,而这正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使得这样的矛盾在特定时期内显露并爆发出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理论基础上,对发展时局做出的最新判断。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具体到绿色发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成为上述矛盾之一,这与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人民群众新时期的新诉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相吻合。前者代表的是基于生产力发展需要所提出的必然诉求,后者代表了现有生产关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制约,两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平衡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不充分。
从经济学视角看,矛盾论的本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价值被严重低估。生态环境作为生产力的源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受市场经济本身缺陷的影响,以及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某种忽视,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过度利用状态。其结果是,生产力发展了,却并没有发展出一套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关系。当后者严重滞后于生产力发展需要时,生态环境就从生产力的源泉转变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表现为恶化的生态环境质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当前生态环境矛盾的主要成因,也是急需加以解决和克服的主要挑战。
第二,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板。在生态环境保护严重滞后的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不平衡性日益严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阶段,我们也强调协调和平衡,但这只是在经济部门内部实现协调和平衡发展,譬如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平衡发展,但却忽视了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平衡性。这样的忽视造成一个后果,即经济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环境,经济的超前性所造成的不平衡给下一步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困惑。这就是我们要为不平衡付出的巨大代价,不仅大量的社会财富和福利被用于生态环境治理,我们的社会福利水平被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生态损失所抵消,进而陷入无法自拔的“陷阱”。历史证明,所有一切的不平衡背后都有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成本,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也不例外。
第三,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矛盾既是生态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体现,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意愿和能力提升的重要特征。一种矛盾的存在与显现其实有着不同含义,矛盾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矛盾可以上升为显性化的主要矛盾,只有当一个社会有能力去正视这个矛盾时,矛盾才能显现出来。譬如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如果人们只是停留在一个较低的生态环境质量需求水平上,即便处在较低质量的生态环境中,也不会出现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较大需求,进而出现较大矛盾。就此而言,生态环境矛盾论的出现和提出体现了经济学中的“支付意愿和能力”理论,正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我们对美丽中国建设的需求,而这正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使得这样的矛盾在特定时期内显露并爆发出来。理解这个含义的重要性在于,既然有支付意愿和能力,那么,我们就已经处在一个解决矛盾的有利时期,有了天时地利人和之便,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社会共治,一鼓作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克服生态环境矛盾。
生态环境矛盾论的背后有着丰富的经济学内涵,只有真正弄清这一矛盾背后的诸多规律,才能最终有助于我们去解决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